(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十二)壮大“冠军型”创新企业。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
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和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
分别奖励 100 万元、10 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80 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创新
- 6 -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当年认定为省“隐形
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十三)打造管理标杆企业。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
理标杆企业、省级企业管理成绩突出个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
励 50 万元、5 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
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责任单位:
市经信局)
(十四)扶持“种子型”小微企业。严格贯彻落实《浙江省
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有效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系列措施,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行为,
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扶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当年新纳入国家
统计局网上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小微企业“小升规”,给予
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且在当年 11 月份前完
成首次月度上规的,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退出网上直报后重新
进入的各类企业不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十五)实行“长高长壮”专项激励。根据《绍兴市制造业
企业“长高长壮”行动方案》,实行激励政策扶持。具体条款参
见《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专项激励政策》。(责任单位:
市经信局)
五、推进制造业有效投资
(十六)鼓励加大工业投资。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 200 万
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 10%予以奖励。其中,
- 7 -- 8 -
对列入绍兴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绍兴市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
重点项目计划的增加 2 个百分点;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
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
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或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
项目的,增加 4 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最高不超
过 2500 万元。(投资项目列入计划起 2 年内有效)。(责任单位:
市经信局)
(十七)鼓励重大项目招引。对引进符合浙江省产业导向的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在 1 亿元(含)—3 亿元的项目
按评估价的 70%公开挂牌出让土地,投资总额在 3 亿元(含)—
5 亿元、5 亿元(含)—10 亿元、10 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
土地成交价减去 20 万元/亩、5 万元/亩、3 万元/亩后的部分作
为扶持资金核拨给项目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高铁新城用
于支持企业发展;对上市企业的募投项目,需要新增用地的,按
照投资规模予以参照扶持。对投资总额 3 亿元(含)—5 亿元的
项目按评估价的 70%公开挂牌出让土地,对投资总额 5 亿元(含)
—10 亿元、10 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土地成交价减去 10 万
元/亩、
5万元/亩后的部分作为扶持资金核拨给项目属地乡镇(街
道)、开发区、高铁新城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招商
投资中心)
(十八)加快智能制造提升。支持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
诊断,对符合要求的咨询诊断报告,诊断费用全额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1 万元。对当年度新设且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工程服务机
构,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绍兴市级优秀智能制
造服务机构的,每家给予 1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六、加快推进创新成果产业化
(十九)大力发展首台(套)产品。对当年认定为绍兴市级
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的首台(套)装备,在享受省级奖
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当
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分别给予
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5 万元;对当年认定为绍兴市
级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企业购置
使用首台(套)整机装备或成套装备(含前三套装备或首批次装
备)且总价超过 500 万元,实现首台(套)装备工程化质量提升
的,给予 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地方应用奖
励可以与省级应用奖励同时享受。同一首台(套)装备不得同时
享受产品应用奖励和保险补偿政策。实行绍兴市级首台(套)装
备保险阶梯补偿机制,对投保首台(套)装备按照实际投保费率,
最高不超过 2%,以及绍兴市级首台(套)装备首年度实际保费
的 65%给予保险补偿,从次年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 10%,
每年补偿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 3 年。同一产品
被评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执行上级保险补偿政策,
不重复享受地方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
- 9 -局)
(二十)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
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绍兴市级工
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对当年获得
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红点奖、IF 设计奖、中国设计
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 奖,IDEA、金
顶奖、金剪刀奖、国际 A 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
计)的企业(个人),奖励 5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十一)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
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
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当年通
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重点高新技术
产品开发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分别奖励 2 万元、5 万元、
1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十二)鼓励创新能力迭代升级。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500 万元。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100 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绍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
别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3 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
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责
- 10 -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十三)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企业新药研发进入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 100 万元科
研经费资助;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再分别给
予 200 万元、300 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
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 1 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给予
500 万元奖励;获得化学药品 2 类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
生物制品 2 类、3 类注册批件并量产的,给予 200 万元奖励;新
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证并产业化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仿
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 100 万元
奖励;相关品种量产后,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支持中药产业发
展,对列入绍兴市级重点培育名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重点产品,
按项目总投入 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对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产品(不含其他二类诊断试剂)并
产业化的,按单品种实际投入注册费用和实际临床试验费用总和
的 50%分别给予补助,取得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给
予每本许可证 5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鼓励深化军工合作。对军品年销售 500 万元以上
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 1%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当
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
- 11 -业,分别给予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新取得 A 类、B 类承制单
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提升资质等级,
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的,
给予奖励 10 万元。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
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10 万元、5 万
元。当年经认定为省级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七、提升产业发展“标识度”
(二十五)培育发展自主品牌。鼓励企业整体规划自主商标
品牌发展,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
业协会或牵头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得“浙江制造精品”
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参加经市政府发文同意的境内
外展会,所产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领带
服装行业当年度销售前 10 位的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宣传(含品
牌代言)且当年度投入达到 300 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度(以开票
日期在当年度为准)品牌推广费(凭广告合同、税务发票及相关
审计报告)的 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拓展自主品牌销售渠道,对开设自主品牌专营门店且累计开
设 10 家以上的(单家面积须在 50 平方米以上),每家给予 2 万
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
(二十六)着力提升产品质量。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
政府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80 万元。当年新获
- 12 -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一次性奖
励 50 万元、10 万元。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绍兴市级表彰奖励项
目表彰的组织奖励 50 万元。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企业给
予 20 万元奖励,每增加 1 张证书奖励 10 万元;首次取得“浙江
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
奖励,每增加 1 张证书奖励 5 万元,最多不超过 20 万;通过其
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 5 万元,已取得“浙江
制造”认证的除外。“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
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一次性奖
励 2 万。当年新获得嵊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当年新通过国家级实验室认可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责
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七)鼓励标准化提升。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
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
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
标准的,每项奖励 25 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
10 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
20 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每
项奖励 10 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
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
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绍兴
市标准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
- 13 -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
10 万元;承担绍兴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奖励 10 万元。对两
年内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排名第 5 名以后也予以奖励)、行业
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奖励 8 万元、2
万元、1 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八、大力发展绿色经济
(二十八)支持绿色制造创建。对列入绍兴市“循环经济
850 工程建设计划”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
的 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
绍兴市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
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当年获得
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 10 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
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
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
经信局)
(二十九)支持企业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鼓励第三方机构开
展工业企业节能改造诊断咨询服务,对符合节能诊断报告要求、
及时完成相关数据填报、推动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的,按每份
节能诊断报告 3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十)培育亩均效益“领跑者”。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
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绍兴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
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对当年被评为绍
- 14 -兴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十一)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淘汰
落后产能,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
备并列入绍兴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经验收通
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 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十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对由专业充电设
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按设备实际投资
25%进行补助;对公交企业自建且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功率≥
150 千瓦按设备投资 30%补助,功率〈150 千瓦按设备投资 20%补
助;对城市出租车、专业物流快递企业自建充电设施及社区专用
充电设施且对外开放的,给予设备投资 15%补助。直流充电设施
(含交直流一体)、无线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 600 元/千瓦,
交流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 200 元/千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
加氢站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 500 千克以上的
固定式加氢站,按照固定式加氢站设备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鼓励引导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
的氢气来源,对终端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 35 元/公斤的加氢站运
营企业按 10 元/千克给予加氢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九、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 15 -2024 年 12 月 31 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政策
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微调,具体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实
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
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
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
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市级相关责任单位审核后兑现。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 D 类,因逃税骗税、恶意
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
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可就
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
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市本级资金安排的奖补项目,
如同时涉及上级资金奖补,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补,除明确
规定需配套的情况外。上级资金文件下达给我市的因素法资金
(可统筹使用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六)本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市经信
局承办;其他市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
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
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