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5284X/2022-7739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剡湖街道 | 公开日期: | 2022-12-21 18:36:37 |
《剡湖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通告(嵊剡政〔2021〕78号)》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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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过往森林火灾教训,对农事生产用火、祭祀用火、林业生产用火等引发森林火灾的主要顽疾进行集中治理,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提升我街道森林防火工作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降低森林火灾发生率和森林火灾人员伤亡事故,确保街道森林资源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制定文件依据 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林火处置过程中强化爆燃火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森防办发明电〔2022〕75 号)、《政府令(2022)53 全市森林消防禁火令》等文件规定,经街道办事处研究,结合街道实际,特决定发布剡湖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通告。 三、政策要点 本通告共包括四部分内容,对禁火时间,禁火范围,禁火规定,法律责任及相关责任处理进行了明确。 四、核心内容 (一)明确了森林防火禁火时间和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通告》确定了禁火时间,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禁火区域划定,全街道所有林区(林区林缘50米范围内)、农田。 (二)明确了森林防火禁火期间的禁止行为。禁火期间,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严格遵守以下行为:(1)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防火登记、检查,上交火源;(2)严禁在林区和农田内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爆破、焊接、吸烟、野炊、篝火、烧烤、点烛、烧香、烧纸、燃放烟火爆竹、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和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活动;(3)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4)森林、林地、农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三)明确了违反《通告》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浙江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罚款等处罚;违法行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确了监督举报途径。依据《通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本街道办事处或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线上监督举报途径: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举报电话:0575-83110520。 五、适用范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在本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林区(林区林缘50米范围内)、农田。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嵊州市剡湖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0575-83116872 嵊州市剡湖街道办事处 2021年11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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