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00R/2022-81175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2-12-21 11:09:22 |
投诉人:浙江次元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联众大厦第三层
被投诉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嵊州市官河南路489号君泰大厦北楼14层
被投诉人:浙江政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万华城12幢2单元204室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嵊州市自然资源档案整理及数字化项目”(项目编号:SZMY-F20220738)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2年8月1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重新组织专家进行答复质疑时,对参与投标的全部公司进行复评,并修改技术标的总得分,导致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因此认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操作违法违规;投诉事项2: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中标供应商浙江政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证书造假情况进行处理;投诉事项3: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重新组织专家复评时,认为投诉人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不到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31950-2015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31000风险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因此扣除其最终技术得分3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函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采购文件等证据材料。
2022年8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政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及采购人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2022年8月24日、8月25日,本机关分别收到上述单位提交的投诉答辩回复。
被投诉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的质疑内容是针对投标人的评分内容提出的,所以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一起参与答复质疑,并对质疑问题进行核实且纠正;关于投诉事项2,浙江政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CTS 027-2021《安全风险管理体系认证证书》、AAC Q/T ST009-1 2021 档案管理服务认证5A级证书,这二本证书可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http://www.cnca.gov.cn/)上查询到具体信息,证书不存在造假。这二本证书只是和招标文件中要求的ISO31000风险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DA/S 004-2021《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类企业要求》不相符,所以经原评标委员会核实扣除这二本证书的得分;关于投诉事项3:浙江次元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次招标过程中所提供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31950-2015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31000风险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证书名称均是“温州次元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原评标委员会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nca.gov.cn/)上查询不到组织名称为“浙江次元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这三本证书,且GB/T31950-2015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日期是2021年12月27日至2024年12月26日,企业名称变更为2021年12月23日,该证书在企业名称变更后仍然为温州次元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原评标委员会由此认为投诉人不具有这三本证书,予以扣除3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对核实情况进行质疑回复,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被投诉人浙江政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关于投诉事项2,其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的所有企业资质、人员资质均真实、有效,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应标的情况,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浙江次元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上述三本证书无法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nca.gov.cn/)上查询到,且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工商变更材料不能作为三项证书仍可有效使用的证明,认为复评后扣除投诉人浙江次元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得分3分是合理、正确的。
经本机关审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SZMY-F20220738 ),2022年7月7日发布采购公告,7月28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审核,一致认定浙江政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7月29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8月2日,投诉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递交了《质疑函》;8月8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问题进行了核实,并作回复。认为“质疑事项1成立,扣除中标企业浙江政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ISO31000风险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分1分和DA/S 004-2021《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类企业要求》五星级证书的得分3分;质疑事项2、3、4不成立;并于核对后扣除投诉人浙江次元数字技术有限公司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31950-2015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31000风险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分3分,扣除杭州纵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ISO31000风险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分1分。”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于2022年8月2日对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向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核实发现中标供应商浙江政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具有ISO31000风险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DA/S 004-2021《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类企业要求》的五星级证书,扣4分。同时,原评标委员会对部分未经质疑事项亦进行了核实,认定浙江次元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不具有GB/T31950-2015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31000风险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扣3分。代理公司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据此,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中标供应商浙江政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材料相关证书未造假。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嵊州市自然资源档案整理及数字化项目(编号:SZMY-F20220738)公开招标采购文件评分基本规则中规定:相应有效证书需提供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nca.gov.cn)认证体系公示截图,否则不得分。投诉人在本次招标过程中所提供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31950-2015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31000风险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通过组织名称“次元数字”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得到,所提供的工商变更材料显示,“温州次元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变更名称为“浙江次元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变更法定代表人,期间未向相关认证机构申请证书变更,因此无法通过组织名称“浙江次元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得到,与招标采购文件不符。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和第十一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建议投诉人及时主动地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证书的相关重要信息。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如前所述,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严,导致中标供应商浙江政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一次评标时资信分多得4分,评审得分修正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浙江次元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对嵊州市自然资源档案整理及数字化项目(编号:SZMY-F20220738)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3不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及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绍兴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州市财政局
2022年9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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