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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5102R/2022-83159 主题分类: 文化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2-12-22 09:34:13

杭州富阳星乐迪娱乐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发布日期:2022-12-22-09:34:13 信息来源:市文广旅游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嵊)文综罚字[2022]第06号
当 事 人:杭州富阳星乐迪娱乐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负 责 人:金志英(身份证号码:3*****************X)
营业场所:嵊州市剡湖街道鹿山路6号鹿山广场六层东首6F-0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
娱乐经营许可证号:嵊文广新娱字第0057号
2022年7月7日19时41分,当事人接纳7名未成年人在其场所的A02号包厢唱歌消费,被本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22年7月13日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2年7月7日19时41分,当事人接纳厉XX等7名未成年人在A02号包厢唱歌消费被本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当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证明:厉XX,身份证号码:3*****************X,家住嵊州市里南乡蒋家湾村;李XX:身份证号码:3*****************X,家住嵊州市鹿山街道西桥路工农巷;董XX:身份证号码:3*****************X,家住嵊州市剡湖街道双井路;袁XX:身份证号码:3*****************X,家住嵊州市谷来镇袁郭岭村白马岭;宋XX:身份证号码:3*****************X,家住嵊州市剡湖街道禹溪村;吕XX:身份证号码:3*****************X,家住嵊州市长乐镇大昆村;钱XX:身份证号码:3*****************X,家住嵊州市崇仁镇四柱桥路,7人都未满18周岁。经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包厢是厉XX在美团上面订购的,价格298元,当天在场所没有另外的消费,所以违法所得为298元。据此,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经营行为扰乱了歌舞娱乐市场的经营秩序,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违法。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且其场所A02号包厢有7名未成年人在唱歌的事实;
2.未成年人调查记录单7份,证明7名未成年人的姓名、年龄等,以及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唱歌的事实,同时包括在A02号包厢的消费情况;
3.未成年人户籍证明7份,证明7名未成年人的出生年月、家庭地址及其他基本信息,证实其未满18周岁;
4.文化行政执法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5.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的权利与权限;
6.现场拍摄照片16张,证明当天的经营情况,以及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记录情况属实;
7.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8.金志英和张海扬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负责人和法定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8月26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至今没有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了违规行为。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接纳的未成年人的人数达到了7人之多,社会负面影响较大,属于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形。对照《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章第4款第(三)项的规定:“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玖拾捌元;
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共计:2529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嵊州市建设银行交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3*****************9-808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10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二二年九月一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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