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730919932L/2022-8448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2-02-21 16:10:21 |
嵊州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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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天先精品葡萄研究所: 你单位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如果有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嵊州市民政局 2022年2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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