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35C/2022-81391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2-03-22 11:26:24 |
嵊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嵊政复〔2021〕116号
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汪某对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8日收到并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330683002021090603304969号“不立案”投诉举报处理答复。
申请人称:2021年8月7日,申请人在嵊州市草某人土特产网店于淘宝平台开设的店铺“某坪茶业”支付25元购买“龙井茶2021新茶”预包装1份。申请人发现茶叶质量存在问题,问题一:与茶叶直接接触的未知材质的包装袋含有刺鼻的气味且污渍较多,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要求;问题二:此龙井茶拆包发现枯枝霉变,无法达到商家宣称“龙井茶2021新茶”要求之“扁平光滑挺直绿润匀整洁净、无霉变无劣变无污染无异味”的质量要求,商家以普通“陈茶旧茶”绿茶冒充地理标志“龙井茶2021新茶”且茶叶劣变,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问题;问题三:商家无法提供本批次原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证明、型式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故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认为被申请人仅通过第三方证照作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并未认真全面核查,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是典型的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未尽到法定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1年9月6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登记编号为1330683002021090603304969。2021年9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嵊州市草某人土特产网店(淘宝店铺名称“某坪茶业”)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同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事实和理由。1.2021年9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嵊州市草某人土特产网店进行现场调查。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生产商嵊州市荆某雾茶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经调查,涉案茶叶由嵊州市荆某雾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生产。2.涉案茶叶使用的包装袋,由芜湖市某姿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印制,被举报人提供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复合膜袋的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材料。3.涉案茶叶的生产商嵊州市荆某雾茶业有限公司获得了《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可以在其生产经营的龙井茶商品上使用“龙井茶”的证明商标,同时,嵊州市荆某雾茶业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的茶叶产地为嵊州市,根据《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GB/T 18650-2008)中国龙井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相关规定,该区域为越州产区。涉案茶叶由嵊州市荆某雾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生产,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以普通“陈茶旧茶”冒充地理标志“龙井茶2021新茶”的情形。4.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检查了涉案茶叶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及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涉案龙井碎茶片经检验合格,农残未超标,符合相关质量要求。5.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受理、开展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处理和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所作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7日,申请人通过淘宝平台店铺“某坪茶业”支付25元购买龙井茶1份。订单编号为1368939973388224595。2021年9月6日,申请人以茶叶包装袋含有刺鼻的气味且污渍较多、拆包发现枯枝霉变无法达到商家宣称‘龙井茶2021新茶’要求之‘扁平光滑挺直绿润匀整洁净、无霉变无劣变无污染无异味’的质量要求、商家无法提供产品包装材料相关证明文件等理由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2021年9月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嵊州市草某人土特产网店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商嵊州市荆某雾茶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龙井茶出厂检验报告、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及包装袋供货方芜湖市某姿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芜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复合膜袋检验报告等材料。2021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如下:“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违法行为证据不足。商家提供上述茶叶的生产许可资质、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茶叶包装袋检验合格报告、原辅料进货记录等相关凭证。”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淘宝平台店铺“某坪茶业”由嵊州市草某人土特产网店开设。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购买记录、产品照片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流转记录、现场笔录、嵊州市草某人土特产网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嵊州市荆某雾茶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及销售记录台账、龙井茶出厂检验报告、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芜湖市某姿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芜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复合膜袋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初步成立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自2021年9月6日收到举报后于2021年9月8日进行调查,经过核查于2021年9月18日答复申请人,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1330683002021090603304969号投诉举报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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