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730919932L/2022-100891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2-03-30 15:52:53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凡2021年6月30日以前经嵊州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其中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年报程序和时间
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并网上填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通知并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登录“浙江省政务网(http://sxsz.zjzwfw.gov.cn/建议使用360、IE10内核及以上版本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在首页选择“嵊州市级”后,依次点击“法人服务—按部门—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不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点击“在线办理”,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登录,按照填写说明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并在指定模块上传有关附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网上预审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以PDF或图片格式上传签章页,并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文书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作出年检初审结论并盖公章。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报送我局,由我局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报送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检年报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2021年度);
(二)年检(年报)涉及法定代表人离任等情形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审计由我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费用由我局承担,报告由审计机构统一报送我局和反馈各单位;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四)从事教育、卫生、人力培训等需有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提交相关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1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单位变更事项时,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五)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六)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七)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九)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十)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十一)设立分支机构的;
(十二)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三)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四)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六)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七)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十八)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注意事项
(一)初次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以“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获得法人注册账户,方可进行网上年检。
(二)因政府机构改革和培训机构“双减”政策涉及到业务主管单位调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先做好变更手续后再进行年度检查。
(三)因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需要,自2019年度检查工作起,获得3A以上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不再给予免检政策。
(四)取消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五)我局将视情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并对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的年检结论。
(六)年检结论将统一向有关部门书面通报,并在嵊州市政府网、爱嵊州APP等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七)年度检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工作。我局将与业务主管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对拒不参加年检和年检中发现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年检材料报送、填报内容咨询:吴晋0575-83331652、李鑫灿0575-83122600,报送地址: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799号(嵊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社会事务综合板块K区民政窗口)
嵊州市民政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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