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5014B/2022-87403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嵊州市商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2-04-20 10:14:23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嵊商务联发〔2022〕6号 |
关于公布《嵊州小微企业出口信保政府联保承保服务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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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嵊州小微企业出口信保政府联保承保服务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工作通知》(商财函〔2022〕54 号)、《浙江省做好外贸跨周期调节稳定外贸的实施意见》(浙外贸组办〔2022〕1 号)、《关于金融助力外贸稳增长的若干意见》(浙外贸组办〔2021〕5 号)、《关于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商务联发〔2021〕21 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应对当前我市外贸出口面临的稳增压力,帮助出口企业特别是小微出口企业“稳市场、抢订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经研究,对成长型小微出口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联保。现将联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保企业及范围 2021 年度有出口实绩且出口额在 300 万美元(含)以下的我市小微出口企业。 二、承保方式及时间 每家企业一对一单签保单,起保日期在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保险期限为一年。 三、适保业务 适保企业全部的自营出口业务,包括全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和全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账(OA)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L/C),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且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但不包括以下业务: 1.古巴、伊朗、苏丹、南苏丹、利比亚、科特迪瓦、也门、叙利亚、阿富汗、伊拉克、索马里、布隆迪、乍得、科摩罗、刚果民主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几内亚比绍、利比里亚、卢旺达、塞拉利昂、津巴布韦、巴勒斯坦、朝鲜、委内瑞拉、安哥拉等国家或地区出口的业务。出口信用联保业务的国家和地区将依据保险公司对国别风险评估状况进行调整。 2.保险单中其他不属于承保范围的约定。 四、保障条件 每张保单单一买方/开证行赔付金额上限为 5 万美元,赔偿比例 80%,每张保单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15万美元。 五、保费计算 投保企业 2021 年海关出口总额×0.03%。 六、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有效期内按销售合同约定出口货物后或者作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 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①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②买方拖欠货款;③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①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②开证行拖欠;③开证行拒绝承兑。 2.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①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②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③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④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①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②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③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④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 采取行政措施,禁止买方信用证项下或销售合同项下货物进口; ⑤导致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七、其他事项 1、保险公司向商务局报送所有投保企业投保明细并开具保险费发票。 2、经商务局审核、财政局确认,由商务局直接拨付给承保单位。 3、保险公司按照服务企业的宗旨,做好对企业的培训等服务工作。 4、如企业重复投保了政府联保和自行投保,按起保日期先生效的保单为准进行补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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