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12B/2022-73221 | 主题分类: | 经济体制改革 |
发布机构: | 嵊州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22-04-27 10:44:22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嵊政〔2022〕22号 |
文件统一编号: | DSZD00-2022-0003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6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6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部分嵊州市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黄泽镇人民政府等6个乡镇(街道)行使的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6月1日起,黄泽镇人民政府、剡湖街道办事处、浦口街道办事处、甘霖镇人民政府、长乐镇人民政府、三界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统一行使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文化旅游、自然资源、民政、人力社保、建设、教育、林业、宗教事务、消防救援、新闻出版、商务、广电共19个条线1057项行政处罚权(具体事项目录详见附件)。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嵊州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2022年6月1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原嵊州市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三、行政处罚权划转至乡镇(街道)行使后,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接,继续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为乡镇(街道)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四、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原《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泽镇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公告》(嵊政〔2021〕9号)同时废止。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政〔2022〕22号关于将部分市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黄泽镇人民政府等6个乡镇(街道)行使的公告(000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