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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935C/2022-8139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2-06-21 16:41:04

邓某不服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处理提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2022-06-21 16:41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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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嵊政复2021125

 

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申请人邓某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121日收到并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1330683002021092945322564号投诉举报件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淘宝平台商户“嵊州市草某人土特产网店”开设的店铺“某坪茶业”支付25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龙井茶2021新茶”的100g预包装茶叶一份。2021年9月2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进行了调查,因商家提供了被举报茶叶的生产许可资质、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茶叶包装袋检验合格报告、原辅料进货记录等相关凭证,遂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认为商家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所销售的产品不存在问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并未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且没有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有问题的商品。被申请人调查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对申请人举报的其他问题未回复,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事实。2021年9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2021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嵊州市草某人土特产网店(淘宝店铺“某坪茶业”)进行现场检查。经过核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于2021年10月11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事实和理由。二、理由和依据。(一)2021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嵊州市草某人土特产网店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未发现举报所涉茶叶。经调查,案涉茶叶为龙井茶碎片,生产商为嵊州市荆某雾茶叶有限公司。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还提供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二)案涉龙井茶使用的包装袋,由芜湖市天姿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印制,被举报人提供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复合食品包装袋的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三)案涉茶叶生产商持有《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可以在其生产经营的龙井茶上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茶叶生产加工地为嵊州,属于中国龙井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案涉茶叶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19日,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以普通“陈茶旧茶”冒充地理标志“龙井茶2021新茶”的情形。(四)被申请人检查了案涉茶叶的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及检验检测报告,案涉龙井碎茶叶经检验合格,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五)根据淘宝网站截图显示,申请人购买的案涉龙井茶链接显示案涉茶叶名称为“龙井茶2021新茶散装茶叶雨前龙井碎片”,且案涉茶叶外包装标签显示品名为“雨前龙井茶碎片”,申请人购买案涉茶叶时应明知该茶叶是龙井茶碎片,被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及主观故意的欺诈行为。(六)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受理、开展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处理和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审理查明:2021年9月29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举报内容:“本人于2021年8月20日在淘宝平台店铺‘某坪茶业’支付25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龙井茶2021新茶’的100g预包装一份,问题一茶叶未附带出厂检测合格证。与茶叶直接接触的包装袋含有刺鼻气味且污渍较多,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要求;问题二此龙井茶拆包发现枯枝霉变碎末多,无法达到商家宣称的‘龙井茶2021新茶’要求的‘扁平光滑挺直绿润匀整洁净、无霉变无劣变无污染无异味’的质量要求;商家以普通‘陈茶旧茶’冒充地理标志‘龙井茶2021新茶’且茶叶较多枯枝、发霉、劣变,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问题;问题三商家无法提供本人购买的本批次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证明、型式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请求对该商家的违法产品查处并回复本人,谢谢。”2021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嵊州市草某人土特产网店(淘宝店铺“某坪茶业”)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案涉批次茶叶的进货单据及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资质、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茶叶包装袋检验合格报告、原辅料进货记录等相关凭证。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1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如下:“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违法行为证据不足。商家提供上述茶叶的生产许可资质、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茶叶包装袋检验合格报告、原辅料进货记录等相关凭证。”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消费者举报书、购买记录、产品照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流转记录、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嵊州市草某人土特产网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嵊州市荆某雾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龙井茶出厂检验报告、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及销售记录台账、检验报告、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芜湖市天姿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合膜袋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初步成立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自2021年9月29日收到举报后于2021年9月30日进行调查并于同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1年10月11日答复申请人,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1330683002021092945322564号投诉举报件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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