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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935C/2022-8139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2-06-21 16:44:25

周某杰不服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处理提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2022-06-21 16:44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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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嵊政复2021127

 

申请人:周某杰

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申请人周某杰对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1221日收到并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1330683002021101561876280号“不立案”投诉举报处理答复。

申请人称:2021年9月16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乡茶叶旗舰店”支付8.71元购买“龙井茶”1份。申请人发现茶叶质量存在问题,于2021年10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以“该商家提供相关材料,未存在相关违法行为”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和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称:2021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登记编号为1330683002021101561876280。2021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拼多多店铺名称“某乡茶叶旗舰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2021年10月28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事实和理由。1.2021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所涉茶叶。经核实,投诉举报所涉龙井茶是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生产的,产品质量标示等级为五级,被举报人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2.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检查了涉案龙井茶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同批次茶叶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涉案龙井茶标示的质量等级为五级,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农残未超标。涉案龙井茶属于2021年新茶,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以次充好”、“属于旧茶”的情形。3.投诉举报所涉龙井茶使用的包装袋,由桐城市某明印务有限公司印制,被举报人提供了该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及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袋的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4.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受理、开展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处理和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所作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审理查明:2021年9月16日,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店铺“某乡茶叶旗舰店”,支付8.71元购买“龙井茶”1份,订单编号为210916-161852978213695。2021年10月15日,申请人以产品无法达到五级质量标准,存在以次充好,包装袋有刺鼻气味,茶叶枯枝、霉变较多应属旧茶,产品无原料来源证明、无出厂合格证、无产品等级农残等检测报告、无包装材料卫生证明文件等理由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2021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所涉茶叶。经被申请人核实,投诉举报所涉龙井茶是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生产的,产品质量标示等级为五级。被申请人调取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龙井茶出厂检验报告、茶叶质量检测报告、外包装袋供应商桐城市某明印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外包装袋检测报告等材料。2021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如下:“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你举报后,嵊州市三江市场监督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证照齐全,能提供出举报所涉批次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包装检验合格报告以及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符合五级的检验报告。综上所述,该公司所销售产品符合相关要求,并未违反相关规定,立案查处证据不足。”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拼多多平台店铺“某乡茶叶旗舰店”由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开设。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购买记录、产品照片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验报告、桐城市某明印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袋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初步成立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自2021年10月18日收到举报后于2021年10月26日进行调查,经过核查于2021年10月28日答复申请人,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1330683002021101561876280号投诉举报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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