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35C/2022-81400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2-06-21 16:53:32 |
嵊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嵊政复〔2021〕129号
申请人:周某杰
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周某杰不服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编号1330683002021101802530215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并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编号1330683002021101802530215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山老茶农”支付5.03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龙井茶”一份。商家通过邮政EMS寄送,申请人于2021年9月20日签收,申请人打开后发现食品有问题,于2021年10月18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1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一、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提交了商家的发货电话,且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图片可以看到该产品无法满足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GB/T 18650-2008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核实并答复,而是选择性答复,存在典型的主观“不作为”。二、被申请人称被举报人提供了该产品的原料查验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及第三方检测报告,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但申请人并未看到相关产品检测报告,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和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的标准。根据执行标准中规定“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均需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抽检,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销售。型式检验产品,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有权了解产品的真实属性。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行政决定,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的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且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1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2021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嵊州市甘霖镇某缘土特产店(拼多多平台店铺“某山老茶农”)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事实和理由。一、2021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投诉举报所涉龙井茶是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生产,由被举报人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给申请人。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生产商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二、被申请人检查了涉案龙井茶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同批次茶叶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涉案龙井茶标示的质量等级为五级,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农残未超标。涉案龙井茶属于2021年新茶,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以次充好”“属于旧茶”的情形。三、投诉举报所涉龙井茶使用的包装袋,由桐城市某明印务有限公司印制,被举报人提供了该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及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袋的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四、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受理、开展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处理和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所作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举报内容:“本人于2021年9月17日在拼多多店铺‘某山老茶农’支付5.03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龙井茶’一份,商家发货电话:150********。到货后发现问题,特来举报。一、产品标签宣传五级龙井茶,实际收货产品并无法达到五级质量标准,存在以次充好;二、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袋含有刺鼻的气味且污渍较多,达不到食品卫生许可要求;三、此商品标称‘新茶’,茶叶枯枝、霉变较多,较多碎叶及青黄叶片,应属于旧茶,并非2021年新茶;四、本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无任何的合格证证明、无任何检测报告、无食品卫生证明文件等(完整版举报书、证据图片见附件)。请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商家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本人提及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两种方式回复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之用,谢谢。”2021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对被举报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商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龙井茶出厂检验报告、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包装袋供货方桐城市某明印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袋检验报告等材料。2021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1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如下:“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将核查结果告知如下:1.被投诉人嵊州市甘霖镇某缘土特产店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属于合法经营;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确认该批茶叶(生产日期:2021/04/15)为该公司生产,该公司办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该产品属于合法生产的茶叶;2.被投诉人提供了被投诉产品的包装来源证明,其包装为食品级包装,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3.被投诉人提供了该产品的原料查验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及第三方检测报告,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且在保质期内,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4.如你对该产品不满意,可以按正常渠道予以退货或换货处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购买记录、产品照片,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流转记录、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嵊州市甘霖镇某缘土特产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龙井茶出厂检验报告、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桐城市某明印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袋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初步成立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自2021年10月18日收到举报后于2021年10月22日进行调查并于2021年10月26日答复申请人,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编号1330683002021101802530215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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