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30683689953732G/2022-89953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嵊州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22-06-21 17:02:36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嵊政办〔2022〕33号 |
金融支持稳进提质若干政策 | |||||||||||
| |||||||||||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 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的要 求,切实发挥金融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赋能共同富裕示范 区县域样板打造的积极作用,参照省、绍兴市相关政策,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一)强化考核引导激励。 1.对银行机构进行考核。设置存贷款增量增幅、制造业贷款、 人才企业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及不良处置、社会责任等考核指 标,分季度与年度开展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确定优秀等级。考核 结果纳入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 2.对保险公司进行年度考核。设置赔款与给付、服务效率、 保费收入增量、保险服务质量、政保合作情况等考核指标,并按 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两个类型分别评价,按照考核结果 确定优秀等级。 3.对证券期货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设置地方贡献、交易总额、 业务创新、社会责任等考核指标,按照考核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4.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设置地方贡献、业务总额、 业务笔数等考核指标,按照考核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二)加强金融要素供给。落实好中央稳健货币政策灵活适度的要求,继续保持全市社会融资规模、贷款稳定增长,积极拓 展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突出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障激活市场主体活力的合理资金需求。 (三)深化普惠金融服务。实施小微企业信贷“增氧计划” 和金融服务“滴灌工程”,继续扩大首贷、信用贷和无还本续贷; 落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工具,接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 本付息支持工具,继续推动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推广“丰收驿站” 模式,推动金融机构下沉服务重心。实施农村数字化普惠金融项 目建设,推动金融助力智慧社区、数字支付等领域创新。 (四)推动产业转型提升。鼓励制造业企业扩大投资,对企 业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制造领域的项目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 助,具体按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行动专项激励政策执 行。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 加大技改贷款、并购贷款投放,扩大制造业信用贷款规模,支持 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力争实现制造业贷款增速高于各 项贷款平均增速。 二、强化融资担保增信 (五)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 担保费补贴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 8 倍 时,出资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 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实际损失的 30%,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 - 47 -保机构进行保费补贴,补贴比例为政府性担保机构当年末担保业 务余额的 0.5%,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按不超过 1% 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在疫情防 控和外部复杂形势下,为助力中小微企业及“三农”发展,根据 《嵊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实施细则(试行)》(嵊政办〔2021〕 116 )文件精神,经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或政府 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可按照 0.5%的担 保费率标准执行。 (六)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所产 生的代偿损失,剔除省担保集团承担部分后,由市、县两级担保 公司各承担一半,担保公司依法依规向企业追偿。 (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适用《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 务尽职免责工作机制》(浙融担办〔2021〕1 号)。 三、强化资本市场发展支撑 (八)推动企业上市发展。制定出台“凤凰行动”升级版, 完善《关于加快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嵊市委〔2017〕 28 号),对在境内交易所成功上市(含境内 A 股买壳迁址)的企 业奖励 500 万元,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奖励 150 万元。企业境内 上市进行分阶段奖励,其中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完成辅导备案 受理奖励 150 万元,完成首发上市受理奖励 150 万元,成功上市 奖励 200 万元;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 - 48 -奖励 100 万元,完成辅导备案受理奖励 50 万元,完成首发上市 受理奖励 150 万元,成功上市奖励 200 万元。对在浙江股权交易 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奖励 30 万元。 (九)支持上市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上市公司实现股权再融 资,按净融资额的 2‰奖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金额 不纳入),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十)鼓励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支持上市公司立足主业, 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开展横向、纵向产业链的境内外并购重 组,成交金额超过 10 亿元(含)奖励 200 万元;成交金额 5 亿 元(含)—10 亿元奖励 100 万元;成交金额 2 亿元(含)—5 亿 元奖励 50 万元。收购实际控制人资产减半奖励。鼓励上市公司 做大做强,对上市公司从首发上市第二年起,按照收盘价计算的 当年度日均市值首次达到 50 亿元、100 亿元、150 亿元时,分 别奖励 5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以上情形按照从高原则 进行奖励,且同一档次只能享受一次。 四、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 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具体由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在嵊金融 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 - 49 -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市级相关责任单位审核后兑现。 (四)上一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 D 类,因逃税骗税、恶 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 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度 研发投入(以市统计局提供的快报数据为准)为零的,不予享受 政策。 (五)符合绍兴市制造业“长高长壮”行动专项激励政策的 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 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 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金融办负责 承办;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 作相应调整。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