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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730919932L/2022-84491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2-07-19 16:36:16

嵊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决定书送达公告(2022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22-07-19-16:36:16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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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连续两年未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嵊州市民政局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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