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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MB1510061U/2022-74835 主题分类: 医保-/医保类-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22-07-29 14:43:10

【医路“嵊”风 保您心安】 “浙有善育”看这里,7月1日起,生育政策有变化啦!

发布日期:2022-07-29 14:43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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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待遇,聚焦聚力促进优生优育,加快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浙江省和绍兴市相继出台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7号)、《关于贯彻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医保〔2022〕30号)等文件,为宝妈宝爸们准备了一大波生育福利。

第1篇——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时间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一致,具体费率为0.6%。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口径与上年度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二、统一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医保一致,其中生育津贴待遇享受原则上需在绍兴市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连续缴费未满6个月的,可待其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进行回溯支付。

生育津贴待遇享受限制条件由原来的连续正常缴费12个月缩短为6个月!


举例:生育保险待遇从何时开始享受?

小杨于今年7月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7月底小杨生了一个男宝宝,那么此次生产小杨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医保一致,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职工医保待遇从办理登记的次月开启,也就是小杨要到8月份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如果小杨在20228月生产,那么其在8月份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医保报销,而生育津贴待遇需待其继续缴纳8月份至12月份的保费后(即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才能享受。



第2篇——支付方式及其他问题

一、统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温馨提醒:为不影响正常享受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发生单位变动、险种转换时要及时关注自身的参保情况,务必保持连续正常缴费!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下同)支付按照我市职工医保费用支付方式执行,报销待遇按照职工医保待遇水平。


举例1:小陈是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一直连续正常缴费,那么从7月1日起,小陈怀孕后的产检费用及住院发生的分娩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医保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原先的定额补偿调整为按职工医保待遇报销。

假如,小陈今年普通门诊未发生过任何医疗费用,7月1日后,她在绍兴市妇保院产检并生产,产检总费用为3500元,其中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2800元,扣除门诊起付线400元后,产检费用可报销(2800-400)*65%=1560元(在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内);剖宫产分娩总费用10000元,其中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8000元,扣除首次住院起付线1200元后,小陈本次生产费用可报(8000-1200)*80%=5440元,即生育医疗费用共报销1560+5440=7000元。

敬请关注:以小陈为例,原剖宫产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待遇为5000元,新政策施行后,较原先待遇提高了2000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居民医保费用支付方式执行,报销待遇按照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住院发生的分娩医疗费用(含妊娠并发症),可享受定额补贴:平产1200元,难产助产、多胞胎或剖宫产1500元。

举例2:小美是我市2022年度居民医保参保人,7月1日后,她在普通门诊发生的产检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医保报销(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为800元)。小美住院生产时发生的分娩医疗费用(含妊娠并发症),可享受上述定额补贴。

(三)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 6 个月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就业且未享受其他地区生育保险待遇或未享受我市居民医保生育定额补贴的,可享受居民医保生育定额补贴,所需资金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列支。

举例3:小王(男)在我市某企业上班,截至7月小王已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2022年7月,其未就业妻子小艺生了一个宝宝,若小艺未享受其他地区生育保险待遇或未享受我市居民医保生育定额补贴的,则可以享受其丈夫生育保险待遇,平产定额补贴1200元,剖宫产定额补贴1500元。

二、扩大支付范围

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辅助生殖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关于生育子女问题(出处:《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有关问题解答》)

1、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是以生育子女数量计算。

2、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 以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不进行合算,也就是说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四、关于妇女产假问题(出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解答》)

1.妇女产假的期限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188天。妇女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

2.《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生育双胞胎、三胞胎的产假可以享受188天产假。

4.在2021年11月25日(包含25日)之后,产假尚未结束的,可以按照修改后《条例》规定的产假期限予以顺延,即:一孩可以享受总计158天的产假,二孩、三孩可以享受总计188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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