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监督检查 |
近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查处一家涉嫌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其未按照环评及验收意见安装15米高排气筒,导致抛丸粉尘经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直接排放,这种降低环保标准以减少成本、不顾生态环境的行为,被处以5万余元的罚款。
“当初只想着马上开工,根本没考虑还要按照环评验收的标准来,没想到居然做了违法的事。”我市一铸件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懊悔地说。
据悉,从今年2月起,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为护航亚运,开展了专项生态环保执法绿剑行动。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某铸件有限公司中发现,该企业频电炉配套有废气处理设施,但采样口却未按规定设置标志标识,同时,履带式抛丸清理机配套有布袋除尘设施,但未安装15米高废气排放筒。
经过调查,执法人员发现企业在升级配套环保设施时,提升整改方式较为粗犷,没有考虑设施建设标准与环评验收的一致性问题:配套购买的布袋除尘设施没有排气筒,也未按照环评及验收意见安装15米高排气筒。且在没有完全整改后,就开始了复产,导致抛丸粉尘经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未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在现场取证后,对该企业进行依法处置,最终该企业被处罚款人民币5.3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