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30600762502904/2022-89770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公积金中心 | 公开日期: | 2022-08-30 10:40:59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绍住金〔2022〕35号 |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治理违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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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中心、各处室: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治理违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以下意见: 一、缴存职工在浙江省内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提取人本人或配偶购房资金的有效凭证(刷卡POS单、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提现凭证等)和不少于6个月的实际居住证明(缴纳6个月及以上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何一项缴费凭证)。 二、缴存职工在浙江省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仍按《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绍住金〔2022〕19号)执行。 三、加强事中事后内审稽核,优化线上线下审核。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对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信用承诺。对查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列为严重失信行为的,要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22年9月1日起。 附件:1.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治理违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承诺书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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