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35C/2022-100776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2-09-19 11:09:2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全称为浙江省嵊州市公证处,以下简称“嵊州市公证处”。
嵊州市公证处住所为嵊州市剡湖街道西前街139号。
第三条 嵊州市公证处是经中共嵊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嵊州市司法局举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嵊州市公证处经费来源为自收自支,开办资金140万元,由嵊州市司法局出资。
第五条 嵊州市公证处宗旨: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保护国家利益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嵊州市公证处业务范围: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办理合同、继承、委托、现场监督、亲属关系、保全证据、文本相符等各类公证事项;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办理提存、保管遗嘱等公证事务。
第七条 嵊州市公证处登记管理机关为嵊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嵊州市公证处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嵊州市司法局的权利:
(一)提出嵊州市公证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嵊州市公证处主任、副主任;
(三)审查嵊州市公证处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监督嵊州市公证处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职责。
嵊州市司法局的义务:
(一)支持嵊州市公证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能,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嵊州市公证处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指导嵊州市公证处遵守嵊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三)为嵊州市公证处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维护嵊州市公证处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嵊州市公证处发展;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务、职称、评先评优、业务培训等职业发展机会;
(三)知悉嵊州市公证处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级、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嵊州市公证处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嵊州市公证处宗旨,维护嵊州市公证处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嵊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窗口考核细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一条 中共嵊州市公证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嵊州市公证处党支部”)由中共嵊州市司法局机关委员会管理。嵊州市公证处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嵊州市公证处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嵊州市公证处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嵊州市公证处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四条 嵊州市公证处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嵊州市公证处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嵊州市公证处领导干部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嵊州市司法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实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选拔任用。
第十六条 完善嵊州市公证处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七条 嵊州市公证处主任、副主任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嵊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干事创业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 嵊州市公证处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嵊州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嵊州市公证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嵊州市公证处日常经费来源公证服务收费,自收自支。
第二十一条 嵊州市公证处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嵊州市公证处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等;遵照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嵊州市公证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嵊州市公证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嵊州市司法局、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嵊州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嵊州市公证处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经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后,提请嵊州市司法局审查。
(三)章程报送嵊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
(四)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嵊州市公证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嵊州市公证处因宗旨业务范围发生变动、事业公益属性改变、机构撤并等情形需终止的,经嵊州市司法局和嵊州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嵊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嵊州市公证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嵊州市司法局、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是嵊州市公证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嵊州市公证处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嵊州市公证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浙江省嵊州市公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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