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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绍政办综〔2015〕22号)

发布日期:2022-09-20 15:3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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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要求,自2015年8 月1日起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读范围

凡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进行政策解读;不解读的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同意。

二、解读内容

(一)制定背景,包括制定的意义、目的、依据等;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包括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标准、期限以及文件中的术语释义等应注意的问题;

(三)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四)解读机关(文件牵头起草单位)、解读人(由文件牵头起草单位指定)及其联系方式。

三、解读形式

在绍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绍兴平台开辟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专栏,结合采用其他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如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解读。政策解读可以按解读内容要求逐条说明,也可采用“一问一答”式或通过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进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制定政策解读文本初稿并报送。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单位)应同步完成解读文本修改工作,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公开发布。

(三)市级各部门(单位)要明确内部职责,确定专门机构或处室牵头负责本单位政策解读工作,落实专门人员,起草解读文本,规范解读流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政策解读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解读文本要通俗易懂,真正让群众“看得懂、听得清、信得过”。

(五)由市级部门(单位)自行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编号备案时,一并提交解读文本。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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