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制度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1 10:0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分享: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7日

绍兴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以信函、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表),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与其自身有关的登记注册、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四)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九)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答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时,应写明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及条款,明确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救济时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保密审查机制,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权利人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权利人未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调会商工作机制。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纸质、电子邮件等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摘抄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办理完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一申请一卷”进行归档。归档的卷宗,应含申请书(表)、告知书、内部审批资料、信函邮寄单证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接受公众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投诉,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绍政办发〔2008〕71号文件中的《绍兴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设为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申明 | 联系我们

嵊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嵊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承办 网站标识码3306830002

浙江网安备 33068302000392号 2012版备案证编号 浙ICP备11041973号-1

网络110 报警服务 爱嵊州app 嵊州发布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