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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09-21 10:3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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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6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公开目标

按照国家、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高效便民、问题导向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规律和特点,不断加大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持续提升社会公益事业的透明度。特别是教育、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卫生计生、体育、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先行一步,在2018年底前建立完善本部门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到2020年,公开内容覆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公益事业透明度明显提升,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全社会关心公益、支持公益、参与公益的氛围更加浓厚,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突出公开重点

(一)公开决策信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及时公布决策草案和决策依据,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各方合理意见体现到决策中,结合实际尽可能把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开。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各有关部门在信息公开前要认真评估公开的效果,公开后要认真对待并依法处理公众提出的相关意见。

(二)公开管理和服务信息。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全面公开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推动公开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对象、办理流程、责任部门、供给状况和绩效评估等信息。

(三)公开执行和结果信息。依法全面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要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公开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依规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鼓励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及时公开评估结果。

三、细化公开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社会关注度高、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益事业为重点,及时全面公开低收入百姓增收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应重点公开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加强分类指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如实公开社会公益事业信息。

(一)低收入百姓和经济薄弱村增收攻坚领域。根据新时期扶贫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从消除“绝对贫困”向减缓“相对贫困”转变,从临时性、阶段性的政策性扶贫向常态化、法制化的制度性扶贫转变,更加突出社会保障的兜底责任,进一步做好扶贫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1.扶贫政策方面。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扶贫领域政策文件,尤其是医疗保障救助、教育扶贫、低保兜底等直接关系低收入百姓切身利益的政策和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各责任部门应及时主动公开,并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和获得感。(责任单位:市农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残联,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2.扶贫措施方面。围绕组织实施《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和《巩固经济薄弱村消除成果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完善建档立卡信息系统,按照谁牵头、谁公开的原则,推动实施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危旧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低保救助等举措,推动低收入百姓和经济薄弱村增收各项政策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市农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残联,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3.扶贫资金项目方面。加强扶贫领域资金项目管理,按规定做好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分配使用、实施单位、责任人、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审批谁公开、分级公开原则,由市级部门公开市级扶贫资金总量和实施计划等情况,各区、县(市)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情况。加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改革创新情况公开力度,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金融扶贫、旅游扶贫、彩票公益金等项目及其资金安排情况等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市农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残联,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4.扶贫工作成效方面。建立扶贫工作成效考核评估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及时公布扶贫成效、检查验收结果及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奖惩等有关情况。县、乡两级政府和建制村要在规定区域公示低收入百姓和经济薄弱村项目实施结果、工作成效等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农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残联,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积极宣传国家、省、市出台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相关政策措施,深入做好政策宣讲、解读工作。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便于群众申报、查询、监督,确保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方式和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提高社会透明度,既确保公开实效,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

1.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相关数据、认定标准、申请及审批流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建制村要在各自政务公开栏内公示在册保障对象的名单、保障金额以及投诉举报方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2.受灾人员救助信息公开。根据受灾地区特点,宣传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公开救灾资金管理规定、救助政策、救助标准以及投诉举报方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3.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信息公开。做好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宣讲,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申请审批程序、审批纳入人员相关信息以及投诉举报方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4.住房救助信息公开。全面公开当前住房救助准入标准和申请流程。及时公开补助对象相关信息、各审查环节结果、保障面积或租赁补贴金额等分配信息以及投诉举报方式。(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5.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信息公开。强化就业援助政策宣传,全面公开就业困难人员的条件、申请方式、认定程序和援助措施、方式、补贴标准及审批流程。及时公开享受就业援助人员相关信息、援助措施、方式、期限、标准以及投诉举报方式。(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6.养老服务补贴信息公开。根据当地老年人环境特点,公开养老服务补贴有关政策、补贴条件、标准、申领程序等信息以及投诉举报方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7.残疾人福利信息公开。采取当地残疾人便于查阅的公开方式,及时公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条件、标准、申领程序等信息以及投诉举报方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8.儿童福利信息公开。加大儿童福利政策宣传力度,公开孤残儿童救助项目的救助对象、救治范围、申报程序,以及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发放标准、申请审批程序等信息以及投诉举报方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9.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促进慈善组织依法公开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三)教育领域。立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1.基础教育信息公开。加大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政策措施宣传力度,推进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公开,重点是各区、县(市)公开划片工作程序、内容、结果和随迁子女入学等事项。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关注残疾儿童教育,加大特殊教育政策措施信息公开力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2.职业教育信息公开。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公开学校名录、专业设置、骨干专业、特色专业、中高职衔接学校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了解和选择。推进职业院校教学质量报告公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3.高等教育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在绍高校名录、本科专业名单及学科专业点分布情况,加强市级内涵建设项目评选等信息公开,做好高校招生、考试与录取有关政策的公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4.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强化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及办学资质审核情况公开。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情况、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加强过程监管,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并公开结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5.教育督导信息公开。做好教育基本现代化县评估等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工作进展情况公开,承接好国家、省督导检查认定相关工作的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国家、省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报告,有效使用督导评估监测结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6.各地中长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教育事业统计等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中长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每年定期公开教育事业统计信息,重点是加强学生资助、学生营养餐、薄弱学校改造、师资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四)基本医疗卫生领域。努力保障好人民群众对公共医疗卫生的知情权。

1.医改工作信息公开。强化医改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各项医改重点工作进展动态,推广省、市医改典型做法及先进经验。(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2.重大疾病防控信息公开。重点公开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控政策法规、规划和行动计划等信息。公开国家免疫规划政策,适龄儿童免费接种的疫苗种类、预防接种门诊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3.疾病应急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信息公开。救助经办机构要向社会公示救助基金政策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宣传医患纠纷调处的正确途径,切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公开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相关文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4.计划生育和妇幼卫生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及时公开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文件和妇幼健康规划、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公共卫生项目等信息,及时公开妇幼健康相关数据。(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5.卫生监督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卫生计生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将双随机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6.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大力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许可信息、抽检信息、处罚信息、科普信息公开,推动违法案件处罚到人并依法公开。落实省、市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推进建立违法人员禁业限制数据库并实施公开制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五)环境保护领域。进一步做好社会广泛关注的环保信息公开工作,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

1.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按规定及时公开各地环境质量实时监测数据。强化空气质量信息预报公开,每日公开发布空气质量预报,公开未来5天的AQI范围、污染等级和首要污染物等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公开,及时公开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间、影响范围和程度、持续时间等信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2.水质信息公开。做好跨界断面水质公开。按月公开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类别及主要污染指标等情况。对各区、县(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类型进行评价,依法公开水源名称、水源类型、达标情况、超标指标及超标倍数等情况。公布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3.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公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经营类别、经营方式及持证情况等信息。公开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强化危险废物许可信息公开,对申报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后及时进行公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4.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对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进行信息公开。公开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信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要求,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全面准确公开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生发展情况、周边受影响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按要求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强制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6.排污许可信息公开。核发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要将国家版和省版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分别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市、县行政审批网站上及时进行公开,撤销、注销排污许可决定后也要及时在相应平台上进行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7.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信息,批准后对批复结果进行公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六)灾害事故救援领域。准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推动做好救灾工作进展等信息公开工作。

1.自然灾害信息公开。及时发布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预警预报和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应急抢险、应急救援、应急救助工作等信息。做好救灾款物下拨情况、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需求或特殊性救助需求、救灾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灾后恢复重建等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旅委、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2.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灾害预警防范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预警,包括次生灾害可能影响的范围、应采取的防范应对措施、应急值守电话、次生灾害防范工作进展等信息,并在次生灾害隐患消除后,发布预警终止信息。(责任单位: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七)公共文化体育领域。立足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大力推进相关信息公开。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信息公开。公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机构名录及建设和使用情况。公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等情况。公开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建设情况、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情况。(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市体育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2.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公开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指导性目录,逐步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市体育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3.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公开。公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宣传展示活动等情况。(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4.全民健身服务信息公开。公开公益性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全民健身大讲堂、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等情况。公开社会指导员、体育协会、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等基本信息。(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

四、提升公开实效

(一)扩大公开范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梳理细化本地、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主动、全面、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探索形成符合基层实际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和规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认真办理,最大限度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二)完善公开方式。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的优势,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集中发布相关政府信息,归集展示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利用。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要求,建立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平台和大数据库,为单位间核对和社会开发利用提供条件。针对社会公益事业主要服务基层和特定群体的特点,灵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

(三)加强解读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策的解读和引导工作,对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要注重更多运用客观事实进行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对于敏感事项和存在地区、领域差异的相关政策,公开时要及时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热点舆情的预判、跟踪和处置,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关切事项引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指导和监督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坚持正面引导舆论,确保不失声、不缺位。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健全责任清晰、职责明确的工作机制,在依申请公开、发布协调、保密审查、情况报送、监督考评、社会评议、责任追究、舆情处置等环节构建完善的常态化工作体系,务求取得实效。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对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再梳理,提出具体措施,细化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开展考核评估。各区、县(市)要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及时公开评估结果。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问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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