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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司法局
印发《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甄别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1 10:4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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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法院、司法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甄别机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司法局

2020 年 8 月 11 日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甄别机制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防止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行为,保障政府 信息公开制度的正常运行,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 我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和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和绍 兴市行政复议局(以下简称“市复议局”)成立滥用政府信息公 开申请权联合甄别小组(以下简称“联合甄别小组”),并分别 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任信息员。

联合甄别小组成员主要由市中院行政审判部门和市复议局 的相关人员组成。因案情需要,也可吸收信访、监察等其他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及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共同参与。

第三条 联合甄别小组实行“一事一议”制度,负责对滥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案件的甄别,确定相关案件的滥诉审查原则 和具体审查标准。

联合甄别小组原则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请求启动滥 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甄别。

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协助联合甄别小组工作。 甄别小组信息员负责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案件的甄别报告受理、联系沟通、信息统计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对是否属于滥用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权难以确定的,或者需要统一甄别标准的,向甄别小组信息 员提交开展联合甄别情况报告。

第五条 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甄别程序一般应在实体 审查程序前进行。

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甄别应以审慎审查为原则,切实保 障公民合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

第六条 甄别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案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主体、方式、内容、数量、目的等角度综合判定。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初步确定为滥用政府信息公 开申请权:

(一)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已 经作出答复,申请人或与该申请人具有亲属关系、其他特殊关系 的人员又继续提出三次以上(含本数)相同或相似内容的政府信 息公开申请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数量较大,且又无合理理由的;

(四)申请人有明显恶意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根据本指导意见确定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 的案件,应先行通过一份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裁判对滥用 的事实进行认定。相关联的类似案件可迳行引用相关事实,不再 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答复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可将信息公开申请件、行政复议申请件作普通信访 件处理,法院立案庭、行政庭可迳行裁定不予立案、驳回起诉。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信息共享机制,由联合甄别小组定期讨论确定重点关注滥用政府 信息公开申请权人员名单。

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上述名单。 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可适当提高其申请资格的证明标准。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绍兴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 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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