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全称为嵊州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中心住所为嵊州市领带园1路401号商检大楼3楼。 第三条 中心是经中共绍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嵊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50万元,由嵊州市人民政府出资。 第五条 中心宗旨: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服务,直接进行招商引资,承担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查等工作相关社会服务。 第六条 中心业务范围: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招商选资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分析招商选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2.研究提出招商选资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3.负责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各招商平台、各定点招商组的招商选资工作。4.负责组织落实重大项目跟踪对接引进工作,协调项目招商选资落地过程中跨乡镇(街道)、跨部门的重大事项。5.负责投资环境、招商政策、重大项目的统一宣传,组织协调全市性的重大招商活动和合作项目推介活动,协调督促重大签约项目的推进及合作项目的实施。6.负责内外资招引、浙商越商(嵊商)回归、央企军企对接等招商选资具体工作,建立招商信息平台。7.承担市招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8.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嵊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中心的权力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嵊州市人民政府的权力: (一)提出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查中心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三)监督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四)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职责。 嵊州市人民政府的义务: (一)支持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能,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中心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力: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力。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中心宗旨,维护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一条 中心党支部由机关党工委管理。中心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中心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四条 中心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五条 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任是中心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中心领导干部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中共嵊州市委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实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选拔任用。 第十七条 完善中心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八条 中心主任、副主任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嵊州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干事创业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中心日常经费来源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二条 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等;遵照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嵊州市人民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后,提请嵊州市人民政府审查。 (三)章程报送嵊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 (四)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心因宗旨业务范围发生变动、事业公益属性改变、机构撤并等情形需终止的,经嵊州市人民政府和绍兴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嵊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嵊州市人民政府、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是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嵊州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嵊州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章程起草说明 1. 嵊州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没有行业管理部门,因此章程中关于行业管理部门的内容不表述。 2. 嵊州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不建立办公会议制度,也不成立职工代表大会,而是由举办单位统一管理,因此章程中关于办公会议和职代会条款的表述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3. 嵊州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的经费来源一般为财政拨款收入。 4.根据 《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机关辅助类事业单位章程制定(修订)由举办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5.机关辅助类事业单位作为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其单位终止时应按照审批设立类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的相关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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