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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暂行)》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27 10:49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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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年第3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0月11日前书面反馈至我局基本建设综合科。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联系沟通。

 征集日期:2022年9月28日-2022年10月11日

     联系人:李良校     联系电话:83793622



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一、     

(一)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年第3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安全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业主单位的制度。直接委托的代建单位应为市属国有企业。

(三)代建项目原则上为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总投资的工程费用1000万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公益性项目;

3.交通、水利、能源、市政设施、城市更新等项目;

4.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四)代建项目应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从项目立项后至缺陷责任期届满,由代建单位承担全过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委托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督。

(五)市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投控等单位组建代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代建的综合协调、监督工作。

级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

(六)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权利义务

(七)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

1.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

2.负责工程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落实、协调;

3.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

4.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参与监督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5.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6.明确本单位的代表,协助办理代建过程中的项目报批相关手续,参与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沟通协调;

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接收项目使用移交。

(八)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1.在全过程代建中,负责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

2.负责办理开工报告、建筑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

3.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4.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5.负责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6.负责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进度

7.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8.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9.负责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归档;

10.接受市政府对代建项目的考核;

1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移交委托单位;

12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法人职责

 

三、代建程序

(九)拟采用代建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委托单位提出代建方案,在项目建设之初向市发改局提出申请,经发改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同意。符合直接委托的代建项目,发改局在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中明确该项目的代建单位

    (十)委托单位应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确定代建单位。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本办法第(三)1、2、3情形,且代建费在 100万元以内的,按照相关规定由相应的市属国有企业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2.市政府研究确定依法依规可以直接委托的其他项目。

(十一) 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应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应载明委托单位、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投资控制、质量和工期要求、代建费用、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内容。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委托单位已经签订相关前期工作合同的,可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嵊州市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估算和概算建安工程费限额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嵊政办〔2021〕 99 号)文件要求进行完整设计、限额设计,控制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

市发改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认证后,根据评估结论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核批复。

(十二)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

(十三)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初步设计进行竣工验收。

(十四)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上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报决算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个月。项目投入使用后,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五)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十六)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四、资金管理

(十七)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政府拨款资金由财政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

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市发改局的年度投资计划按工程进度、相关合同等拨付给代建单位。

(十八)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代建项目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业主单位前期发生的费用并入财务竣工决算。 

(十九)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设计和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

代建项目管理费根据批准的概算建安费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规定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十)工程变更按《嵊州市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嵊政办〔2021〕98 号)文件规定执行,重大变更需经委托单位审批同意。

 

五、其他

二十一代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升管理效能,防范廉政风险。

(二十二)项目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应建立书面联系沟通机制,解决在重大事项、资金需求、实施进展、问题协调、意见征询、会议召集等事项上问题,避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与代建单位信息不对称。

(二十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本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四)本办法由市府办负责解释,具体由市发改局承办。

 

 

 关于征求《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暂行)》意见的公告已于2022年9月28日-10月11日完成公众意见征集,共收到0条意见(包括网络、电话、信函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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