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55Q/2023-98996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3-01-11 14:43:29 |
王中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面三孩”背景下进一步加强生育期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建议》(第35号)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关于您提出的有关加强执法力度、保障妇女劳动权益建议,我局现将有关工作回复如下:
一、当前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现状
近年来,国家重视妇女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妇女劳动权益得到了较大的保障。妇女就业规模不断扩大,行业分布趋于合理。我国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为妇女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妇女就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就业比重上升。但在劳动就业方面,妇女仍相对处于弱势,劳动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企业用工制度仍不规范。《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明确规定。当前,虽然大部分企业都与劳动妇女签订合同,合同签约率较高,但由于合同大都是规范性文本,一些合同内容中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生育保险、企业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
(二)男女平等就业存在挑战。妇女的生理特点和社会分工对她们的实际工作具有一定的限制和影响。用人单位基于经济利益和实际工作考虑,在招聘、培训、提拔、轮岗、加薪等过程中常常优先考虑男性员工,妇女公平享有就业和发展机会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我局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措施
(一)积极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行动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营造安全健康平等和谐的劳动环境。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定期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行动。通过实地调研、走访座谈、翻阅档案等方式,了解企业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四期”待遇保障落实、女职工组织建设等情况。同时督导相关企业在女职工“四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保障、社保缴纳情况、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开展自查自纠。近三年,通过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行动,未发现本市企业存在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
(二)加强女职工劳动维权普法宣传力度
每年结合各类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现场答疑、播放宣传视频等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女职工对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社会保险、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相关权益等法律法规的了解。进一步提升了女职工权益维护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晓率和普及率,以增强广大职工群众依法防范意识,引导全市广大女职工增强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营造尊重女职工、爱护女职工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三、市妇联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措施
近年来,市妇联积极推动生育期妇女劳动权益保障。一是加强法治宣传。联合平安办、司法、法院等开展“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三八维权周活动,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女性权益保障内容开展法治宣传,进行广场法律咨询,分发宣传资料。二是维权保障。在市级设立妇女维权调解室,聘请一名司法系统退休老同志担任纠纷调解员,与律师维权团联合组成调解小组。维权热线“12338”正常运行,有专人负责接听,开展妇女劳动维权保护。三是开展普法教育。成立市级“八五”普法巾帼讲师团,进村入企开展普法知识宣讲,开设生育期妇女劳动权益保障专题课堂,普及劳动保护知识,维护女性权益。四是联合总工会女职委进行“爱心妈咪小屋”打造,为备孕期、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一个私密、干净、舒适、安全的休息场所,为女职工安然度过女性特殊生理阶段提供人性化的温馨服务。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执法监督,加强对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日常监督,定期联合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相关单位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联合检查,提升用工企业对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在企业中积极营造保护妇女、关心妇女、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
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科室:嵊州市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联系人:俞慧
联系电话:0575-83278098
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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