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12B/2023-73141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公开日期: | 2023-01-12 16:21:14 |
主要负责人解读《嵊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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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竣工财务决算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基础上编制的,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市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由各市、县(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可根据上级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我市2011年10月出台了《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市政府令第38号),后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措施,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尚未制定适合本市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嵊州市局于2022年11月初组织开展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起草工作,于2022年11月15日至11月21日,向发改局 、 住建局、 交通运输局、 水利局、 审计局 、政务服务中心 、投控(国资)公司、 城投集团、 交投集团 、水投集团、 商旅集团及社会公众完成了意见征求,并根据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制定本文件主要依据了《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号) 三、主要内容 1.对本办法基本建设项目、项目财政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作了明确定义。2.明确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权限。使用中央等上级补助资金或本级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概算投资比例超过50%(含)且财政性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批复;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由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项目以及国有企业作为业主且未安排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由市管国有企业负责审批。3.明确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单位、条件、时限、依据、主要流程和具体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4.明确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时间、内容和要求。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 5.明确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内容、时限、备案要求。批复部门受理项目建设单位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申请,应当按照“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6.明确了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计部门、建设单位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建立和完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质量抽查制,市财政局对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每年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7.明确国有企业未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照适用本办法。8.明确了解释权以及《管理暂行办法》的施行日期。 四、适用范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嵊州市财政局 解 读 人:王春江 局长 蒋金燕 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 833300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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