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5815U/2023-7345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3-01-23 10:34:46 |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5日,蹇某正在嵊州市鹿山街道象鼻山砍伐、清理“杂木”时,被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调查与技术鉴定,该地属乔木林地,蹇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共采伐林木136株,蓄积10.35立方米,折合材积6.21立方米,涉嫌滥伐林木,参考嵊州市目前原木市场价,滥伐林木价值2098.98元。2023年1月11日,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件移送嵊州市鹿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鹿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经对移送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查证核实后,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充分,遂于1月14日对蹇某作出罚款人民币6296.94元(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的树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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