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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935C/2023-8141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3-01-29 11:48:40

杨某不服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处理提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2023-01-29 11:48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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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嵊政复202222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申请人杨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9日作出的编号为1330683002022042625847836投诉举报处理,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5月18日收到并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编号:1330683002022042625847836)“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存在侵害消费者行为和茶叶虚假宣传。4月28日,被申请人受理投诉。5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结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且有管辖权,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包含投诉和举报两部分内容,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详实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该商家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并收集、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导致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不合法、事实认定不清、定性不准确,应予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

被申请人称:2022年4月26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登记编号为1330683002022042625847836。2022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受理的情况。2022年5月8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天猫店铺名称:某乡茶叶旗舰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事实和理由,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人调解的结果。一、2022年5月8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投诉举报所涉龙井茶是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二、被申请人检查了涉案龙井茶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国家茶业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涉案龙井茶标示的质量等级为特级,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质量等级特级可能虚标”的情况。三、被申请人检查了被投诉举报人的网页及涉案龙井茶产品外包装,网页标示“某乡茶叶”,同时产品外包装上也无任何“西湖龙井地理标志”,故不存在申请人所称“傍大款”“网店产品详情页涉嫌虚假宣传”的情形。四、被投诉举报人获得了《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可以在其生产经营的龙井茶商品上使用“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龙井茶”证明商标;同时,被投诉举报人获得了《“某乡”茶叶商标准用证》,可以在其生产经营的龙井茶叶上使用“某乡”商标。被举报人生产加工的茶叶产地为嵊州市,根据《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GB/T 18650-2008)国家龙井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相关规定,该区域为越州产区。五、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受理、开展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处理和答复,符合法律的规定,程序合法。

审理查明:2022年4月23日,申请人通过淘宝平台店铺“某乡茶叶旗舰店”支付960元购买商品名为“某乡正宗500g工艺浓香型龙井”2份,订单编号为154**************98。2022年4月2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内容为:“收到货和介绍的严重不符,不符合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冒充的傍大牌,质量等级特级可能虚标。网店产品详情页涉嫌虚假宣传”。2022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该投诉并于同日通过12315平台予以告知。2022年5月8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被申请人核实,投诉举报所涉龙井茶是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生产的,产品质量标示等级为特级。被申请人调取了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龙井茶出厂检验报告、龙井茶检验检测报告、“某乡”茶叶商标准用证、商标授权书、外包装袋供应商桐城市黎明印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2022年5月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反馈申请人如下:“经核查,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所售茶叶为某乡龙井茶,能提供出商标授权书及地理标志认证,未宣称是西湖龙井;并能提供出举报所涉批次第三方杭州茶业研究所国家茶业质量检验检测报告。网站产品详情页并无虚假宣传,该公司的销售行为未违法违规,你对该公司的举报,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处理。2022年5月9日下午14点54分调处结果已电话反馈给你。”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淘宝平台店铺“某乡茶叶旗舰店”由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开设。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详情、购买记录、产品照片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登记表、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嵊州市某禾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龙井茶出厂检验报告、龙井茶检验检测报告、“某乡”茶叶商标准用证、商标授权书、桐城市黎明印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GB/T 18650-2008《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等证据依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同时包含了投诉和举报内容,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针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首先,针对投诉内容,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后于2022年5月9日采取电话方式组织调解,因调解不成功,被申请人于同日将调解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其次,针对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违法情形。故,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初步成立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自2022年4月26日收到举报后于2022年5月8日进行调查,经过核查于2022年5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答复申请人,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9日作出的编号为1330683002022042625847836投诉举报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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