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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935C/2023-81415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3-01-30 11:52:57

刘某敏不服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处理提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2023-01-30 11:52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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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嵊政复202238

 

申请人:刘某敏

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申请人刘某敏对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7月5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720日收到并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嵊州市茶某缘茶厂成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回复简称:违法轻微、责令改正、不予立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提供了商品快照,在商品快照里,明显看出嵊州市茶某缘茶厂已拼数量为362件(已欺诈销售362人),单价为9.9元,欺诈销售总金额为3583.8元。其不应认定违法轻微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为基本法一般法,优先等级低于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申请人应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事实:2022年6月1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电话联系被投诉举报人嵊州市茶某缘茶厂(拼多多店铺名称:高某缘自产自销土特产)负责人邢某达。邢某达称其在外地暂时无法回来配合调查,并表示不同意申请人提出的506元的赔偿要求,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投诉信中的诉求,将其作为举报线索受理,并于2022年6月29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执法检查。经过核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于2022年7月7日向申请人寄送了回复文件。二、理由和依据:1.202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人嵊州市茶某缘茶厂进行执法检查,负责人邢某达陪同检查。经调查,嵊州市茶某缘茶厂在拼多多网店“高某缘自产自销土特产”销售的“2022年越乡高山云雾辉白茶上坞山灰白茶珍珠茶越乡绿茶圆茶新茶”商品详情页上“商品详情”一栏里,其中有一项内容为“是否为有机食品:是”。该条内容需要点击“商品详情”一栏左下角“查看全部”才能看到。除此之外,在该商品其他页面介绍信息及产品标签上均未再有“有机”及相关的标识字样。嵊州市茶某缘茶厂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有机认证资料。邢某达称“是否有机产品:是”该条内容是在上架时不小心点上,并非故意宣传其产品为有机食品,且已经主动将页面信息中该条信息删除。至现场检查时止,该商品页面上显示已拼7单,实际销售价格为6.9元/件。故被申请人认为:嵊州市茶某缘茶厂的上述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2.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到的商品快照中显示嵊州市茶某缘茶厂已拼数量为362件,该数据为该店铺当时所有已上架的6件商品的销售总数,并非该商品的销售数量。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商品页面显示已拼7单,实际成交价格均为6.9元。3.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申请人在嵊州市反复购买同类产品,以相同的原因进行投诉举报,均要求给予被投诉举报人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案涉举报并不属于普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举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该情形可以认定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复议范围。4.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受理、开展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处理和答复,符合法律的规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所作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审理查明:2022年6月3日,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店铺“高某缘自产自销土特产”支付6.9元购买茶叶一份,订单编号为220603-330306712333264。申请人以产品宣称为有机食品,但无有机认证,系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等理由向被申请人寄送投诉信。2022年6月1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被投诉举报人嵊州市茶某缘茶厂负责人邢某达。邢某达称其在外地暂时无法回来配合调查,并表示不同意申请人提出的506元的赔偿要求,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投诉信中的诉求,将其作为举报线索受理。202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执法检查。经过核查,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022年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于2022年7月7日向申请人寄送了回复文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拼多多平台店铺“高某缘自产自销土特产”由嵊州市茶某缘茶厂开设。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信、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购买茶叶信息、商品参数、拼多多平台购买记录、高某缘自产自销土特产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投诉信及有关资料、回复、EMS送达回证、EMS快递查询情况、现场笔录、嵊州市茶某缘厂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嵊州市茶某缘茶厂负责人邢某达身份证复印件、拼多多平台商品页面信息、商品参数、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信,电话联系了被投诉举报人,在其拒绝调解后,被申请人根据投诉信中的诉求,将其作为举报线索受理,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了案涉产品网页商品详情,核实了销售情况,认为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自2022年6月30日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2年7月5日进行调查,经过核查于2022年7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于2022年7月8日向申请人寄送回复文件,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月5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嵊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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