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绍嵊政复〔2022〕81号
申请人:蔡某颖
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蔡某颖对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2年9月21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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