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绍嵊政复〔2022〕86号
申请人:马某华
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马某华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嵊市监依复(2022)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2年10月24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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