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绍嵊政复〔2022〕54号
申请人:尹某雨
被申请人: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尹某雨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33068317078534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2年8月29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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