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绍嵊政复〔2022〕96号
申请人:钟某康
被申请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该举报投诉案件,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2022年10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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