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
>> 互动交流 >> 在线调查

关于征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06 14:49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浏览次数:

按照绍兴市政府开展关于2023年“1+9”政策修订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修订2023年度嵊州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117日前书面反馈至我局产业发展科。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联系沟通。

征集日期:202316-2023117

联系人:林桦 联系电话:0575-83793619

                               嵊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16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新入驻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奖励不超过20万元运行补助。对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二)培育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省、市发展导向且年度研发设计、物流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方面投入超过300万元的在库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2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工业、建筑业企业服务化发展,企业将其研发设计、技术平台、物流运输、投资服务、信息软件服务、售后服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并设立服务业企业的,经评定,新设立企业可享受用地性质不变政策,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从获奖次年开始连续三年,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15%的企业,每年奖励10万元。对业务分离且不新增企业用地的,可在考核年度亩产税收指标时,将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税收,计入制造端企业的税收。(责任单位:商务局)

(三)推动跨界融合发展。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评为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评为绍兴市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综合性服务平台,在平台运行首个年度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计入当年补助资金总额),根据运作成效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年补助,补助一般不超过三年,运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延长补助年限。(责任单位:发改局)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四)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对新创建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200万元;对新创建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奖励50万元。对新创建的3A级旅游景区,奖励10万元对新命名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区景(点) 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景区常态化接待游客的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且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的,经验收,补助30万元。(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五)加快发展研学旅游。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营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研学旅游基地(非遗研学游基地)、标准示范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鼓励研学旅游营地、基地参加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经验收合格,补助20万元。鼓励研学营地开发和推广研学游产品,对整体贯标、运营一年以上,“研学接待量”10万人次(过夜)以上营地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5万人次(过夜)以上营地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2万人次(过夜)以上营地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对接待中小学生研学,当年全绍兴市排名前十,且接待人次1万以上基地经营主体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六)激活旅游市场。对接待一日游游客5000人次/年(含)以上的旅行社,按6元/人次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接待境内过夜游客1000人次/年(含)以上但不足2000 人次/年的旅行社,按10元/人次奖励,20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按20元/人次奖励,超过1万人次/年的旅行社,按30元/人次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接待境外过夜游客1000人次/年以上的旅行社,按50元/人次奖励。(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七)支持旅游“大团”及“年度直通车”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200人以上的大型旅游团队旅游,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汽车团、火车团分别给予补助1万元、1.5万元。对市内外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500人(含)以上的“旅游专列”旅游停靠,且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华东五省一市以外、以内的客源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对旅行社组织自驾单次规模30辆(含)、100人(含)以上,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固定发班二日游及以上的年度直通车,达到30班以上、2000人以上,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大团”及“年度直通车”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八)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对新评定全绍兴市二十强、全省百强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评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5000万、8000万的旅行社分别给与一次性奖励5万、8万、15万。新增国际旅行社且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九)加强旅游人才培养。鼓励高校和职业技术学院(校)新设旅游产业类院系,对新开办旅游学院的,奖励50万元;对新开设旅游产业类专业(餐饮服务、导游、茶艺等),每个专业(30人以上)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中、高、特级导游资格的人员,分别奖励3000元、6000元、10000元;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奖励1000元。在旅游企业工作满一年,参加文化和旅游部举办的旅游行业服务技能比赛、知识比赛,获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的,依次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参加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举办的旅游行业服务技能比赛、知识比赛,获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的,依次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参加绍兴市级比赛获奖的按省级减半奖励。新培育成功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金牌导游,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扶持文创旅游商品开发。对经组织,在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金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逐级获奖的,给予差额奖励。(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一)鼓励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创收。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通过复评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银宿级民宿、金宿级民宿、白金级民宿,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绍兴市级精品民宿,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4000万、1亿元、1.5亿元的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二)支持发展“旅游+”“+旅游”和乡村旅游新业态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旅夜间消费聚集区经营主体最高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 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示范级、创建级IP经营主体最高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支持推动“百县千碗”工程建设。对评定“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绍兴市级或省级“示范店”、绍兴市级“旗舰店”“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省级“旗舰店”“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省级“美食街区(小镇)”正常运营2年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对审计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绍兴市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运动休闲类、产业创新类、体育奖励类项目(无投入要求),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教体局)

(十)鼓励创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项目。被新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教体局)

(十)鼓励举办重大体育赛事。对入围绍兴市20大体育品牌赛事,一类、二类、三类分别补助80100万元、5080万元、3050万元。主办省级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给予实际总投入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获评为绍兴市十佳乡村体育赛事活动,给予5万元补助。对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体育展会、体育论坛等活动,给予实际总费用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体育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相关会展,补助展位费金额的50%(责任单位:教体局)

(十)加大体育行业主体培育力度。体育服务类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主营体育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分档给予当年营业收入5%7%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被新评为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的单位,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教体局)

(十)加强安保服务品质。对寄递企业、保安企业当年自主添置单价6万元以上的X光机等安检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不超过30%给予补助,单件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获得全省保安服务行业优秀会员单位信用等级A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公安局)

三、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十)调整优化运输结构。鼓励“陆改水”“散改集”,对纳入辖区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内河集装箱,每标箱奖励100元,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对投资建设(含改扩建)300吨级码头以上的,按泊位(包括散货泊位、集装箱泊位)实际建设投入的10%予以奖励,每个港口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水运企业新购置500吨级以上船舶,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31日)每艘奖励20万元,超过1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1万元(不足一年计一年),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二十)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评定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国家A级物流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评定为浙江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样板县的,对其县级共同配送分拨中心营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二十一)培育壮大电商主体。对年网络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完成升限纳统工作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0.5元、2.5万元、6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鼓励发展电商直播。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经评定的直播基地,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10间以上,年直播场次超过3000次,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电商直播销售,对当年度直播电商销售300万以上的,按第三方机构收取直播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网络直播经济机构(签约主播10人以上)、直播代运营企业(签约品牌3家以上)等各类直播产业链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万、500万、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10万、15万奖励。对MCN机构或具备培训资质单位开展直播电商人才培训的,经商务部门备案许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指定培训内容并获得相关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单位最高800元/人补助。(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鼓励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直播电商基地、新零售示范企业等),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对新评为省级、绍兴市级示范类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四)支持电商培训及行业宣传。对组织职工进修电商类培训的企业,按培训机构收取费用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鼓励展会规模化发展。对展期不少于3天、标准展位数大于300个或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产业展会,根据标准展位数及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分50万元、70万元、90万元、120万元四档予以奖励。自次年起,展位数或面积未升档,但展位数或面积较上届有10%及以上增长的,在享受原有政策基础上,对新增展位奖励1000/展位。对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医药、电子信息四大战略新兴产业有关题材的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予以奖励。对境外参展商不少于3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积2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积极引进知名会展项目和会展人才对引进的、在绍兴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在第二十项政策条款基础上给予主办方20万元奖励;对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每届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会展企业举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8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展会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再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得UFI认证的展会、展会机构及场馆,奖励30万元。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到5场以上,每增加1场奖励10万元,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绍兴云展平台”上举办的线上展会,根据参展企业数、采购商数以及洽谈时间和场次,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支持举办线下会展培训活动,符合要求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对帮助引进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产业园运营主体、服务机构,在引进机构运营满一年后,奖励2万元10万元。对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免除房租;对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企业规模、业绩给予连续三年的定额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分三档,分别为2万元/年、1万元/年、6000/年。(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

(二十)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和人才培育。对近三年曾入选省人社厅发布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发展白皮书》综合100 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按企业区域效益地方贡献部分95%予以奖励。对未入选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按企业区域效益地方贡献部分的80%予以奖励或者按其上一年度人力资源服务编码营业额的3%予以奖励且单家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的重点项目和优秀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评选为绍兴市级优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5万元。对应邀参加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活动的服务机构,给予境内展位每个5000元、境外展位每个3万元奖励。绍兴HR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奖励20008000元。(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

二十九)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工引智。对为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学历人才或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服务机构,根据人才的学历和薪酬情况,给予每人次50002万元引才奖励,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为企业引进5人(含)以上职工的服务机构,根据引进的职工人数,给予每人次500800元奖励,每年不超过10元。对服务机构组织参会人数100以上的活动,给予每2万元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绩效奖励,每场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

三十培育证券业服务机构开展高端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特殊普通合伙制改制,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完成财政部、证监会证券业务资格备案,执业注册会计师60人以上并成功开展IPO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服务(不包括新三板)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年度取得相关业务收入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局)

三十一)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成功创建等级医院的,按照获评的等级医院级别进行一次性奖励,综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和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分别按2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40万元和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卫健局)

四、促进消费提质扩容

三十二)鼓励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对当年新建或改造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投资额度不少于1000万元的乡镇商贸综合体,给予实际运营单位30万元奖励。对开设24小时便利店的企业,给予每家门店实际投资额20%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新评为省级、绍兴市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三十)鼓励城乡物流体系建设。对企业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开设30平方米、50平方米及以上农副产品连锁冷链物流配送门店并配套25立方及以上冷库的,当年给予每家各5万、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三十)鼓励夜间经济发展。对成功创建“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三十)鼓励重点消费平台建设。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商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智慧商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三十加快发展首店经济加快品牌首店(旗舰店)入驻。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绍兴开设旗舰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在绍兴开设浙江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0万元;知名潮店网红店在我市开设绍兴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万元。促进品牌首店(旗舰店)集聚。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旗舰店的,每引进一家奖励20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的,每引进一家奖励10万元;成功引进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开设绍兴首店的,每引进5家奖励5万元,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强活动氛围营造。对在我市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对活动主办方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场地搭建等方面费用给予50%补贴,单个活动或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鼓励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和内外贸一体化对有5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在市外新增30平方米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且实现市内汇总结算的,每新增1家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三十八)加快嵊州小吃产业发展。继续由商投集团组织实施全国统标工程,对通过验收的标准店(特色店)、品牌店分别给予统标企业每家0.2万元、1.2万元的补助;对通过验收的在嵊州、杭州、上海、北京主城区开设的嵊州小吃旗舰店(城市窗口店)按照当年房租的 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补助,对通过验收的在其他城市主城区开设的嵊州小吃旗舰店(城市窗口店)按照当年房租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补助由统标单位统一申请。对纳入产品统标的嵊州小吃生产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建经sc(食品生产许可证)认证且实际运营的厂房面积1000平方以上的嵊州小吃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鼓励小笼包、年糕等食品生产企业开展HACCP、ISO22000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企业规范化水平,对新通过HACCP、ISO22000等体系认证的企业每家补助3万元。对进驻政府食堂、重点高校、5A级景区、机场和高铁服务区等重点场所“嵊州小吃”品牌企业或门店,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进驻浙江省政府机关食堂、亚运会组委会食堂的,按照一年一次性20万元给予补助(不满一年的按月比例给予补助)。对获得当年度国家级、省级名店、名师、名品的,分别奖励1万元、0.3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五、提升服务质量效益

三十九)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当年新获得绍兴市市长质量奖、绍兴市质量管理创新奖、绍兴市质量管理标兵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当年新获得“品字标浙江服务”认证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通过自我声明获得认证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建200平方米以上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 10 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每家奖励最高 30 万元。当年新获评“绍兴菜”的“名师”“名店”分别奖励1万元10万元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通过复评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四十)推进标准化建设。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四十一)支持服务业试点示范创建。对当年新评定的高能级、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创建的省级冷链物流骨干基地、冷链物流园区、物流园区提质增效试点的园区和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

(责任单位:商务局)

四十二)提升企业亩均效益。深入实施服务业“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对当年被评为亩均效益省级、绍兴市级“领跑者”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四十)鼓励企业“下升上”。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月度新增企业年销售(营业)额达到相应额度的,给予额外奖励,其中入库当年批发额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零售额超过0.5亿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四十)支持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30%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2亿元、5亿元以上且增速达30%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20%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0%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四十)支持服务业项目建设对列入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及以上的服务业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房地产项目),按规定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投入)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11日至202412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发改同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夜间经济、“下升上”的适用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发展奖励、旅游“大团”及“年度直通车”、体育业奖励补助、文创旅游商品开发经营、知名会展项目和会展人才、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培育及质量工作新获得绍兴市级奖励项目等事项由绍兴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文化产业执行文化产业政策。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绍兴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关于征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已于2023年1月6日-1月17日完成公众意见征集,共收到0条意见(包括网络、电话、信函等渠道)。 


设为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申明 | 联系我们

嵊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嵊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承办 网站标识码3306830002

浙江网安备 33068302000392号 2012版备案证编号 浙ICP备11041973号-1

爱嵊州app 嵊州发布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