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规定,现对我市“十四五”期间初始排污权情况进行公示,公众若对本排污权核定有疑问、意见或建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15天内,即2023年10月13日-2023年10月27日,与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联系,联系电话:83796819。公示期间内,若上级对排污权等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名称 | 地址 | 化学需氧量 (吨/年) | 氨氮 (吨/年) | 二氧化硫 (吨/年) | 氮氧化物 (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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