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嵊)文综罚字〔2023〕16号 案件名称: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嵊州市悦丽家居生活馆 经营者:王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相关资质,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6万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交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处罚日期: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