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武:
本委受理的你与嵊州市海捞食府豆捞兴盛街店工资、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一案(浙嵊州劳人仲案(2023)722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仲裁决定书。申请人已收到书面开庭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视为申请人陈武撤回仲裁申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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