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55Q/2023-9096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3-12-14 09:26:55 |
嵊州市神泽电子厂:
陈相怀与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本委已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浙嵊州劳人仲案(2023)82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3)8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嵊州市神泽电子厂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陈相怀2022年9月21日至2022年11月7日期间的剩余工资计6376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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