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3306830025852763/2023-9113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发区 | 公开日期: | 2023-12-22 09:28:48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无文号 |
嵊州市“园中园”“厂中厂”工业厂房 出租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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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全面防范化解“园中园”“厂中厂”重大安全风险,提升源头管控能力,根据《嵊州市全领域“园中园”“厂中厂”攻坚整治方案》(嵊安委办〔2023〕4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嵊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但不限于“园中园”“厂中厂”的工业厂房租赁行为。“园中园”指在开发区(园区)内,经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孵化园(含众创空间)、电商小微园、交通运输仓库(含货运场站、小散货代集散园区、港口码头等);“厂中厂”指在工业厂房内将厂房、设备、设施全部或部分出租的(含未注册企业但存在个人承包生产线行为),同一厂区存在一个以上独立法人主体(房东企业和房东企业实际控股的除外)生产经营单位的建筑。 二、租赁条件 1.出租的工业厂房须权证齐全,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或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手续,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厂房,入驻产业类型与厂房现状消防技术相匹配,厂房产权明晰。 2.工业厂房只出租给工业企业(孵化园、众创空间除外)。 3.出租企业要严格按照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进行出租,承租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火灾危险性,降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使用(如甲、乙类/丙类/丁、戊类,其中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加工企业;丙类易燃可燃物生产、储存、加工企业;丁、戊类不燃难燃物生产、储存、加工企业,具体参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3.1.1条规定)。 4.厂房出租需报请属地镇街备案,并纳入厂房出租备案库。 5.承租企业注册登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必须一致,如与注册地址不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处理。 6.承租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及嵊州市产业规划布局、产业导向,凡属于国家、省产业准入指导目录内明令淘汰、限制类项目,不予办理厂房出租及项目准入相关手续。开发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开发区审批窗口把好准入审核关。 7.承租企业涉及的装修、设备安装、生产工艺,应符合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厂房建筑安全。 8.承租企业原则上不得转租。 9.对已出租并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由出租企业负责安全、消防等规范提升,属地镇街和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三、审核备案 1.出租登记备案。出租企业填报《嵊州市出租企业备案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属地镇街登记备案。各镇街须动态更新已审核通过的备案出租厂房,建立出租厂房备案库。 2.办理出租申请。对出租厂房的,由出租企业填写并向属地镇街提交《嵊州市“园中园”“厂中厂”出租企业申请表》(附件2),经属地镇街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注册(变更)登记。由市场监管局受理承租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变更)登记,并于次月1日定期报送上月度全市工业企业相关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至各镇街。 四、工作要求 本办法由各镇街具体负责落实,对辖区现有厂房内的承租企业进行定期排查清理、登记建册,实行动态分类管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可对本意见相关条款进行修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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