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78R/2023-97840 | 主题分类: | 矿产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3-12-05 11:21:52 |
行政处罚决定(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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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自然资规罚字[2023]9号 当 事 人:钟金其 男 身份证号码:33062319******7671 地 址:嵊州市贵门乡**村**号
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对钟金其涉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4月15日,你未经批准,非法在嵊州市贵门乡南坑村(土名:横更塘)开采矿产资源并外运使用。经勘测,你共计开采宕渣51.6立方米。经嵊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宕渣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5元/立方米,51.6立方米宕渣合计市场价格人民币1806元。决定以销售金额计违法所得人民币1806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及有关证人询问笔录 2.当事人及有关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现场照片 5.现场勘测笔录 6.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6月2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第19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6元,处以违法所得人民币20%的罚款,计人民币361.2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2167.2元。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缴清罚款。 收缴户名: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嵊州市自然资源执法队 开户银行: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 号:20100005587222900025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3187050 联系地址:嵊州市官河路518号
2023年7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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