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12B/2023-73901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公开日期: | 2023-02-15 09:16:59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嵊政办〔2023〕12号 |
文件统一编号: | DSZD01-2023-0003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落实省“8+4+1”、市“1+9+X”经济政策体系的要求,切实发挥金融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赋能现代化网络型山水城市建设的积极作用,参照省、绍兴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一)对银行机构进行考评。设置存贷款增量增幅、制造业贷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才企业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及不良率、社会责任等考评指标,分季度与年度开展考评,按照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级。考评结果与市财政性存款竞争性存放挂钩。
(二)对保险公司进行年度考评。设置赔款与给付、保费收入增量、保险服务质量、政保合作情况、履行社会责任等考评指标,并按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两个类型分别评价,按照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三)对证券机构进行年度考评。设置地方贡献、交易总额、业务创新、社会责任等考评指标,按照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四)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年度考评。设置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绩效、风险防控情况、合规经营情况、配合日常监管等考评指标,按照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五)鼓励制造业企业扩大投资。对绍兴市“长高长壮”入库企业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制造项目超1亿元的项目贷款,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的1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按《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行动专项激励政策》执行。
二、强化融资担保增信
(六)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8倍时,出资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实际损失的30%,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保费补贴,补贴比例为政府性担保机构当年末担保业务余额的0.5%,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按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为助力中小微企业及“三农”发展,经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担保费率可按照0.5%的标准执行。
(七)落实尽责免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适用《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机制》(浙融担办〔2021〕1号)。
三、加快资本市场发展
(八)上市挂牌奖励。完善《关于加快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嵊市委〔2017〕28号),对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含买壳迁址)的,奖励600万元。其中,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完成辅导备案受理奖励150万元、完成首发上市受理奖励15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300万元;在北交所上市的,完成“新三板”挂牌奖励100万元、完成辅导备案受理奖励100万元、完成首发上市受理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300万元。
境外上市奖励150万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奖励30万元。
上市公司每分拆1家子公司在境内外上市的,奖励100万元,分拆上市主体享受同类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九)项目招引奖励。对上市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及各类社会主体(国有企业除外)直接参与投资并引进市外项目,且以招引项目为主体五年内成功上市的,在首发上市后对招引主体奖励200万元(由落地项目方指定一个项目招引主体)。根据项目招引需求,政府产业基金可配套出资组建基金。支持国有资本投资基金根据项目需求参股投资。
(十)研发创新奖励。鼓励上市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强度,在《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基础上,对当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亿元的制造业上市公司(按证监会最新行业分类或市经信局统计口径),研发强度超过全市上市公司平均研发强度1.5倍的,按超出1.5倍部分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争取科创板上市,在《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基础上,对科创板首发上市企业其上市前三年研发投入总额超过6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超过1000万元奖励10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一)收购兼并奖励。鼓励上市公司立足主业,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开展境内外收购兼并。支持国有资本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项目。当年成交金额超过10亿元(含)奖励300万元,成交金额5亿元(含)—10亿元奖励200万元,成交金额2亿元(含)—5亿元奖励100万元。收购实际控制人资产减半奖励。
(十二)再融资奖励。上市公司实现股权再融资按净融资额的2‰奖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金额不纳入,发行可转债在办理转股手续后兑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募投项目保障。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落地,在项目用地、用能、排污等要素供给及备案核准、安评、环评、消防等方面需求给予重点保障解决。支持上市公司建设投资项目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积极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奖励(预支)指标。
(十四)鼓励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对上市公司从首发上市第二年起,按照收盘价计算的当年度日均市值首次达到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时,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以上情形按照从高原则进行奖励,且同一档次只能享受一次。
四、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上市奖励统一按新政策执行),具体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在嵊金融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市级相关责任单位审核后兑现。
(四)出现工业政策兑现负面清单规定情形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符合绍兴市制造业“长高长壮”行动专项激励政策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金融办负责承办;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嵊政办〔2023〕12号关于印发《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签章版本).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