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12B/2023-74001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公开日期: | 2023-02-23 09:30:07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嵊政办〔2023〕15号 |
文件统一编号: | DSZD01-2023-0006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修改《嵊州市支持民营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意见(修订)》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第四大点中“对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过约定期限(7个工作日)的,在上述资金使用费的基础上,按日使用费率0.06%加收违约金。超期使用原因的认定及确需减免违约金的、日使用费率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转贷资金管委会集体讨论同意。”修改为“对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过约定期限(7个工作日)的,超出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收取资金使用费。超期使用原因的认定及确需减免资金使用费的、日使用费率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转贷资金管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对第六大点第(五)项中“确无法追回的,市国资公司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转贷资金及违约金等全部最终损失由相关属地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修改为“确无法追回的,市国资公司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损失部分从资金使用费中列支。”其余内容不作修改。本文件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政办〔2023〕15号关于修改《嵊州市支持民营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意见(修订)》的通知(签章版本).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