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812B/2023-74001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公开日期: 2023-02-23 09:30:07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嵊政办〔2023〕15号
文件统一编号: DSZD01-2023-0006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嵊州市支持民营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意见(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3 09:3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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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修改《嵊州市支持民营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意见(修订)》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第四大点中“对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过约定期限(7个工作日)的,在上述资金使用费的基础上,按日使用费率0.06%加收违约金。超期使用原因的认定及确需减免违约金的、日使用费率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转贷资金管委会集体讨论同意。”修改为“对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过约定期限(7个工作日)的,超出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收取资金使用费。超期使用原因的认定及确需减免资金使用费的、日使用费率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转贷资金管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对第六大点第(五)项中“确无法追回的,市国资公司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转贷资金及违约金等全部最终损失由相关属地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修改为“确无法追回的,市国资公司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损失部分从资金使用费中列支。”其余内容不作修改。本文件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政办〔2023〕15号关于修改《嵊州市支持民营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意见(修订)》的通知(签章版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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