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12B/2023-74075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公开日期: | 2023-02-28 08:55:15 |
有效性: | 废止 | 发文字号: | 嵊政办〔2023〕17号 |
文件统一编号: | DSZD01-2023-0007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持续做好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转为日常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278号)和《嵊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推动我市“三农”工作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采取部门联动、协调配合、考核问责等措施,攻坚克难,确保该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统筹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市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户要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原则上各乡镇(街道)参保率要求达到100%。
二、政策措施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继续按照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嵊政办〔2007〕13号)有关规定,保持政策条款不变、参保对象不变。保费标准为每户每年10元,农户自缴3元,省财政补助3元,市财政补助4元。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惠民力度,按照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提高我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保额的通知》(浙发改综体〔2012〕1478号)文件精神,在省、市财政保费补贴不变、农户自缴保费不变的前提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每户保额最高为22500元,其中每间最高赔付4500元。
近年来因强对流天气频发,局部区域受自然灾害事故的发生频率高,参保农户在得到政策性住房保险部分赔偿后,造成室内财产(包括装潢、家用电器、家具、床上用品等)损失因不属于保障范围,无法得到赔偿。随着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家庭财产不断增加,单保房屋、不保财产的情况已不能满足部分农户当前生活保障需求。为增强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生活的能力,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建议增加“室内财产保险”项目,各乡镇(街道)以行政村为单位,保费标准为农户自交保费10元/户,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室内财产损失的,每户最高赔付5000元。
三、工作要求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是一项农户受益、促进社会稳定的德政工程,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实做细各项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有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农村住房保险政策宣传活动,提高农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有关职能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形成合力,着力推动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该《通知》下发后施行,截止于2023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年度参保工作任务。原《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嵊政办〔2022〕5号)自本通知下发日起废止。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政办〔2023〕17号关于做好2023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签章版本).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