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5815U/2023-7455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3-03-16 09:04:43 |
2023年3月7日,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执法人员在对市区日常巡查中发现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东南侧人行道的绿化带上铺设了一层绿色的尼龙布,走近可以看到该处布置有三根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其中一根已被尼龙布覆盖。该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情况展开案件调查。
经查,当事人史某承揽了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段燃气管道施工的部分业务,主要负责部分路段燃气管道的挖掘、铺设、复原等工作。自2022年12月,史某作为负责人召集了几名施工人员开始对该路段施工,至2023年3月初,已完成了剡湖街道嵊州大道段西侧的管道铺设工作。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至此路段附近时发现该施工队伍在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东南侧人行道的绿化带上铺设了尼龙布,尼龙布覆盖了此处写有“嵊州昆仑燃气”字样的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可能会造成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破损,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我局执法人员立马与现场施工人员了解情况,并与负责人史某取得联系。3月8日史某来到我局机动中队配合调查处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史某于2023年3月8日前自行完成整改。鉴于当事人史某主观上积极配合整改且未对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造成实际损坏,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史某从轻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违则:《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罚则:《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答疑解惑:
问:保障燃气安全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随意设置燃气供应站、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三是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营者责任不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服务行为不规范等现象普遍存在;四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燃气事故屡屡发生;五是缺乏必要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
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能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切实解决上述问题。
问:为了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保障燃气持续、稳定、安全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对燃气设施的保护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一是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二是明确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同时,还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
三是确立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并明确对改动方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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