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5815U/2023-7528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3-04-23 09:08:25 |
贵门乡以“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的生态文明法治观为引领,切实保护辖区内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近期,我乡乱砍滥伐林木事件频发,为有效打击乱砍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贵门乡执法队多措并举,持续开展乱砍滥伐专项整治行动。
一、广泛宣传,积极动员。我乡执法队恪守“生态、耕地、水资源”三条红线,定期召开贵门乡生态护林员工作会议,对打击乱砍滥伐工作进行周密安排,同时广泛发动群众,设立护林“耳目”,通过耳目举报,发现线索,变被动为主动地开展护林行动,保护森林资源,巩固山区绿色屏障。
二、重点布防,严厉打击。针对乡内出现的盗伐现象,我乡执法队早出晚归,在816县道、长宅线等道路定期巡查,对乱砍滥伐频发的重点路段加强监管,通过设点固定检查与流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封锁非法木材运输的渠道。此外,还对辖区内的各木材加工点收购非法砍伐林木的行为进行突击检查。
接下来,我乡执法队将继续以宣传为切入点,教育为主、整治为辅,通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乱砍滥伐行为,同时也依据相关法条对其进行处罚,继续守护好贵门乡的绿水青山。
案例:
2023年2月14日下午,我乡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有人在嵊州市贵门乡长宅线贵门乡汉溪村石头溪附近砍伐林木,我乡执法队立刻赶赴现场勘查,经查,确认当事人陈金夫因在芦坊建造新房需要木材作为横梁,于是2023年1月14日左右,当事人在征得自留山主人同意下,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擅自邀请4位村民去石头溪自留山上砍伐林木,且当事人到场参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滥伐林木行为。我乡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浙林防〔2021〕35号)最终,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也主动缴纳罚款。
文字:王燊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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