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812B/2023-75541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3-05-11 09:16:10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嵊政办〔2023〕35号 |
文件统一编号: | DSZD01-2023-0010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保我市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坚决守住粮食安全根基,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9号)和《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及实施办法的通知》(嵊政办〔2016〕9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在保持现行补偿对象、补偿条件、补偿流程、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以及工作要求不变的前提下,调整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调整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调整为国土变更调查中的现状耕地。
下列耕地不得纳入补偿范围:违反耕地“非粮化”有关规定,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闲置荒芜的耕地;违反耕地“非农化”有关规定,用于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的耕地;已经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除外);已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和农用地转用的耕地。
二、调整补偿标准
以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面积为基数,按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差别补偿,补偿重点向永久基本农田倾斜,其中永久基本农田每年70元/亩,其他一般耕地每年60元/亩。
三、补偿资金使用
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耕地保护管理、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和修缮、田长制建设(包括支付村级耕地保护巡查员劳务费用)等。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