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4812B/2023-75756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05-24 17:09:18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嵊政办〔2023〕43号
文件统一编号: DSZD01-2023-0011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4 17:0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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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一、为切实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范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专项用于自然资源部门公益性地质工作、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

三、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列入政府防治管理范围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勘查与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区域性调查、群测群防体系建设、避让搬迁等项目。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所产生的防治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不列入专项资金分配范围。

四、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因素分配、讲求绩效”和“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和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项目安排和申报、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等具体工作。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合理编报预算,除地质灾害应急项目和上级下达的紧急任务即时申报外,其他项目应于每年10月底前由各乡镇(街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经核定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七、住建、交通、水利、旅游等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原则上由各部门落实资金。

八、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指导和监督。

1.项目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应急工程,可按相关规定由市地质灾害防治与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直接制定应急治理方案,确定工程估算价,并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实施。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视工程实际情况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实际支出低于估算价的,按实际支付金额补助;实际支出高于估算价的,按估算价全额补助,超出部分资金由乡镇(街道)筹措落实。

2.项目资金在1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原则上应按要求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项目结算审计,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资质审查及备案,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不予列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九、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坚持“村民自力更生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由属地乡镇(街道)制定避让搬迁计划,经市地质灾害防治与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组织实施。避让搬迁以拆除旧房为准,通过市地质灾害防治与规划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后报市财政局核定,实行一次性补助,补助对象为符合本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户口簿在册人员。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以宅基地方式安置的,补助1万元/人,2万元/户。

2.以集中安置小区、公寓式安置的,在1万元/人,4万元/户的补助基础上,享受成本价购房。

3.放弃宅基地,以公租房、投亲靠友、老房调剂、购买商品房等方式自行安置的,补助1万元/人,7万元/户。

4.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权限,减免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各项环节的审批规费;对老弱病残、孤寡老人等特困户,可由乡镇(街道)或村建造公寓实行统一安置,市民政局、残联等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助。

十、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十一、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要积极争取上级的专项资金。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嵊州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嵊政办〔2008〕180号)同时废止。


嵊政办〔2023〕43号关于印发《嵊州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签章版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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