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4978R/2023-85365 | 主题分类: | 矿产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3-05-24 15:33:46 |
行政处罚决定书(邓*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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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自然资规罚字[2022]74号 当 事 人:邓*锋 男 身份证号码:33062319******5119 地 址:嵊州市黄泽镇***村**号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对邓*锋涉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8月,你未经批准,非法在嵊州市鹿山街道丽湖区块原中南田村老村基处开采矿产资源(毛沙)并外运使用。经勘测,你非法开采毛沙1928立方米。经嵊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毛沙平均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0元/立方米,1928立方米毛沙涉案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5680元。决定以涉案市场价格计违法所得人民币11568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及有关证人询问笔录 2.当事人及有关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现场照片 4.勘测报告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估价报告 7.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2年9月2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第19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5680元,处以违法所得40%的罚款,计人民币46272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61952元。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缴清罚款。 收缴户名: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嵊州市自然资源执法队 开户银行: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 号:20100005587222900025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3187050 联系地址:嵊州市官河路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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