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683002585073E/2023-7579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嵊州市住建局 | 公开日期: | 2023-05-26 16:14:04 |
【负责人解读】《2023-2024年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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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有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实施《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调整我市2023-2024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补助和奖励具体标准。 二、起草过程 该文件2022年10月开始由住建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2023年3月2日住建局邀请相关单位召开《2023-2024年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调研论证会议,并根据各部门的意见及建议进行了完善。2023年3月14日--2023年3月24日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0条意见。 三、主要内容 文件在《2021-2022年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周转等有关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主要有以下变动:1.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户均空调数量大幅度增加,结合我市城改政策,在原有搬迁费的基础上新增空调移机费:被征收房屋内空调2只(含)以上部分,按200元/只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空调移机费用,立式空调移机费按300元/只计发。 2.考虑周边县市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一般按照6个月发放,从我市实际情况和历史沿革,本标准不再规定发放期限,具体在项目方案中明确,但不得超过24个月; 3.本标准对非住宅房屋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补偿进行了优化,由原来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百分比”单一方式补偿,改为由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百分比”与“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二选一补偿,且对搬迁、临时安置费进行了分割,形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 4.改变用途的房屋不再限定为“仅指沿街或沿路地上第一层进行商业经营的房屋”。 5.国有公房处置政策新增内容:同时有关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等事宜由公房产权人负责处理;剩余补偿款由项目业主单位直接上缴市财政。 6.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公摊电梯补助限定为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同面积部分,超出面积部分不再予以补助。 四、适用范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后30天施行,适用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李 纲 党委书记、局长 吕志英 征收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575-83107719、0575-831082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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