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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683002585196F/2023-9699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分局 公开日期: 2023-05-29 17:46:52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关于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六代表团发言意见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5-29 17:46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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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小芳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调整水资源相关政策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标准”的建议。

2014年,市政府出台了《嵊州市南山水库和辽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嵊政办[2014]138号),市财政局按水投集团实际向南山水库和辽湾水库以引水量每吨0.05元划入财政专项资金账户,作为水源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多年来,在市财政局、市水投集团大力支持下与相关乡镇的积极配合下,《嵊州市南山水库和辽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实施顺利,每年向贵门与长乐两个乡镇共拨付生态补偿资金150万元,大力促进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工作。但自2019年以来,随着一批批生态保护项目的陆续建成,以及受到《嵊州市南山水库和辽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补偿范围的限制,饮用水水源地所在乡镇可补助项目越来越少,造成补助资金部分滞留现象:2019年,因长乐镇提交申请资料不足,导致生态补偿资金拨付延期一年;2020年,贵门乡未提出关于项目建设类资金的相关申请,2021-2022年,长乐镇和贵门乡均未提出建设类项目资金申请;另外,长乐镇已连续2年未提交管理类资金相关申请材料,未能补全150万元补偿资金。为进一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力度,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水投集团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重新制定完善补偿办法,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所在乡镇对生态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二、关于“水资源保护地宅基地改革”建议。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有关要求,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为上述情形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六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 项目。

对于上述政策的解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农村宅基地不属于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同时,我局咨询了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以及柯桥、新昌等周边县,生态环境部门对于个人宅基地审批没有权限出具审查意见、也不需出具审查意见。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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